1、种属混淆。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从属关系。如a概念包括b概念,而b概念则是a概念中的一部分。像“水果”和“梨”两个概念,“水果”包括“梨”,而“梨”则是“水果”中的一种。“梨”和“水果”两个概念是种属关系,在写作涉及到这两种概念时不能并列写这两个概念。如:“今年市郊水果和梨都获得了丰收”,这样并列写法是不对的。
2、交叉并列。两个概念有一部分相同的含义,有一部分不相同的含义,则这两个概念就有交叉关系。“青年”与“工人”两个概念之间有交叉关系。在公文写作中,不能将互相之间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并列。
3、限定与概括不当。用概念表述某个事物或意思时,所用的概念应当能准确地表示所要表示的事物或意思。如:“城镇环境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在这句中“环境污染”的概念太大了,与煤烟型污染相配不当。如果改为“大气环境污染”则就合适多了。
4、定义模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因此,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必须揭示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揭示概念的内涵,则就犯了定义模糊的错误。如:“生命是常青之树”这里只是作了个暗喻,并没有说明“生命”的本质属性,所以这句话不能代替定义。
5、标准不一。在同一句子中,划分各子项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用不同标准划分的子项,不能并列在同一句子中。如:“国营、集体、个体及千元以上销售额的饭店要带头使用型煤。”这里“国营、集体、个体”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千元销售额”又是以销售货款为标准。标准不一放在一个句子中就范了概念混淆错误。
6、判断不准。判断是对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的一种思维方式。判断常会出现错误。如:“所有的书籍都是人类的精神粮食”。粮食是有利人类的健康的,但书籍并不一定都有利人类的精神健康,所以这个判断是绝对的,是错误的。
7、自相矛盾。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包含两相反的自相矛盾的意见或要求。如:“根据县体育工作成就和教练员的知识结构,特提出县业余体校教练员职业岗位设置申请……。如有困难,也可缓设或不设。”设置职业岗位和不设职业岗位是两个相反的概念。这两个相反的概念同时在一个公文中加以肯定,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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