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和编号。标题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案犯(或被害人)姓名、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标题的位置应写在公文纸正中,其右下方写明编号。编号由年号、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和顺序号组成。
(2)案件发现经过。主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来源和发现的经过。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还是由群众发现报案的,都需写明案件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情况。如果案情是根据检举、控告等途径获得的,则需写明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如果是罪犯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应写明罪犯交代的犯罪情况及被抓获的过程。
(3)现场勘查情况。应写清以下几方面:
(4)现场环境状况。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和周围环境等,以利于分析案情。
(5)现场状况。着重写明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的实物及痕迹。
(6)调查情况。应写清①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②受害人或者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③罪犯或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7)案情分析。主要记清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目的及原因进行分析;
②分析犯罪人数、案发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经过;
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物证的真伪进行分析;
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方向和可能的隐藏地点进行分析;
⑤侦查计划。在正文的f面应写上“请指示”或“请领导批示”等字样;
⑥落款、日期。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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