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行凶杀人一案的预审终结报告
(××)×公预字第20号
周××行凶杀人未遂一案,经审讯和调查,已预审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人犯周××,男,现年××岁,×族,高中文化,工人,家住××县顺义街××号。
简历:19××年×月至19××年×月在××县××小学读书;19××年×月至19××年×月在××县建兴中学读书;19××年×月被招进县建材厂当工人;19××年×月停薪留职做建材生意;19××年×月××日因杀人未遂案被本局依法拘留;19××年×月××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证,人犯周××犯有下列罪行:
19××年×月××日夏令时下午4时许,人犯周××乘坐一辆出租车去某商行,下车后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抓扯。周对司机扬言说:“老子今天要杀死你”,迅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司机刺去,砍在司机大腿上,当周还想行凶杀人时,被围观的群众拉住。事后,司机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
上述事实证实人犯周××行凶杀人未遂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犯周××已触犯刑法,构成杀人未遂罪。其情节恶劣,危害性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拟将该案移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人犯周××的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预审科
19××年×月××日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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