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19××)×公审诉字第×号
被告王××,男,现年××岁,××市人,×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19××年××月××日被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男,现年××岁,××市静海县人,×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19××年××月××日被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宫××、张××轮奸一案,经本局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王××、宫××、张××三人一贯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竟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轮奸未婚女青年,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构成强奸妇女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局长××
19××年×月××日
附注:1.被告人王×××、宫××、张××现押于××市公安局派出所。2.被告人王××、宫××、张××的预审卷宗3册。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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