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并根据每年市场租金的变化进行调整,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管理费、维修费、成新、环境、朝向等因素构成。
二、廉租住房房源分配
根据各街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建档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数量占全市总数量的比例,按照年度可分配房源套数。以街道为单位,分配房源套数指标。
三、廉租住房准入方法
保障对象按轮候排序先后入住。
(一)排序时应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各街道按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轮候排序。权重比例按40%40%20%计算。轮候排序名单广泛进行公示,公示的照片和名单电子文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各街道可根据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候排序方案。
(二)无一层的为二层,楼层分配由街道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一层住宅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放弃一层选择抓阄确定楼层。二至六层根据轮候排序方式进行抓阄确定楼层,直接选取房屋套型。
(三)转为租赁补贴方式。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因楼层的差异放弃入住的不再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另行分配。入住家庭自愿相互调换的必须征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换。
(四)按轮候排序自动升为下一期轮候家庭,未入住的保障家庭。不用重新申请。
(五)各街道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保障家庭实际状况。轮候排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六)被民政部门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住房保障资格自动消除。不做另行通知。
四、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是指已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优先保障低保家庭。低保家庭优先保障军(烈)属、孤老、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五、廉租住房入住管理
(一)接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合格通知单7日内,保障对象选取楼层、套型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后,方可入住。逾期不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二)保障对象在签订合同书时。一并交纳贰仟元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用于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和对房屋造成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承租人死亡继承人为保障对象的符合签订合同书约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四)承租人被取消低收入家庭或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在限定时间内退出住房。保证金按余款退回。
(五)应服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按时交纳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承租人入住后。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1违反签订合同书规定条款的
2擅自调换房屋的
3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退出住房。规定期限逾期不退的由法院强制执行,5承租人因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接到市保障部门退出住房通知后。后果自负。
六、廉租住房产权实行共有制
(一)还可以向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廉租住房除了政府拥有全部产权用于租赁外。采取产权共有制,其中,政府产权不低于30%
(二)购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标准出售。
(三)购买者办理产权时。应交纳各种相关费用。
(四)出现将房屋用于出租、转借、抵押、出售情形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购买者在拥有部分产权后。收回产权,责令退出住房。
(五)三年内可按购买时的价格购买全部产权,购买者购买三年后。购买后可直接进入市场。三年优惠期满后,按市场价格出售。
(六)购买对象将购买房屋出售的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七)购买程序:
1由保障对象持购房申请、户口薄、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2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公示,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准购证;
3准购证的发放按申请顺序。摇号发放;
4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时间内未选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购房人持准购证在15日内按交款先后选购房屋。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5购房人享受国家30%产权零租金。但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相关文件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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