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的职责
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卫生事件等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的队伍组成
除消防大队自身设置的机构外,市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市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由市政府配备增设若干专业应急救援小队。即综合应急交通事故救援小队、社会平安维稳救援小队、抗震救灾救援小队、环境应急指挥救援小队、急救防疫救援小队、森林防火救援小队、气象灾害救援小队、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小队、通讯应急救援小队、人防工程化学事故救援小队、电力抢修救援小队、供水抢修救援小队、燃气抢修救援小队等专业队伍。
三、组织领导
接受市应急办统一协调,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队伍要自觉接受指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均应支持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组织、制度建设等相应工作由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
四、组织机构
大 队 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副大队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
五、经费保证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抢险救援装备配备情况统筹布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救援业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时,也可以采取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救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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