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民营企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筑民营企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致使一些建筑、民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
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维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规范、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
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外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乡村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证、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乡(镇)街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呈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置,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四、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劳动保证监察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临时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建筑、民营企业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
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老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保证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协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责任,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不得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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