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财教[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投入是指在区范围内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平台与环境建设、科学普及经费、社会科技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三条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文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科技经费投入。
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来源于本级财政拨款和上级财政投入。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坚持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区域内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科技能力建设计划、科技兴农计划、专利实施及重大科技成果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学普及、社会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及区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奖励等。
第七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等。
(三)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经费一般为无偿使用。
第九条 区科技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科技局
1、统一管理区科技经费,编制科技经费、计划管理费预算;
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并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下达项目预算;
3、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
1、审核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
2、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经区人代会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科技经费总预算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批科技经费年度决算。
(三)区审计局
1、负责科技经费的年度审计。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组织单位
1、具体组织项目申报;
2、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经费支出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匹配经费:
3、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4、受区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2、落实项目合同的自筹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做好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科技经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区科技产业政策及社会事业重点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创新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知识产权清晰,无产权纠纷。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优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与驻区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的个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技术开发与管理队伍以及一定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
(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拥有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良好信用业绩。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项目申报受理工作,项目计划文件及经费于次年下达。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选择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区科技局编制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区财政局会审后,提交分管区长审批,上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五)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文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六)区财政局在《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定后按合同约定将项目款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局要求,向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指定的单位报送《区科技计划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表》。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一经立项和经费拨付后不得擅自更改名称、内容、指标和进度等。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需调整或中止项目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区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并将剩余科技经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组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查验收表》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经费必须专项核算,独立设置科技经费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科技项目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经费。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科技经费或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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