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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