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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办法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7-28  |   人气 326

我区天然草原占国土总面积的47.2%,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也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年5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不断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天然草原全面禁牧封育,并不断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动牲畜养殖由自由放牧向舍饲圈养转变,天然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植被明显恢复,以舍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的现代畜牧业稳步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的新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全境禁牧封育、山川互济、农牧互补,构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现代畜牧业良性互促长效机制,推动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禁牧封育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禁牧封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各项规定,加快推进退牧还草、草原围栏等重点工程,加快恢复草原植被,巩固和提高草原生态功能。

2.坚持推行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责权利和管建用相统一。草原承包经营者在享受补助政策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对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结合。对补助的对象、规模、资金等实行“三公开”,建立健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和维护好广大农牧民利益。

5.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相协调。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促进牧区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加快构建“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的长效机制。

二、补助的范围、规模、办法及兑现程序

依照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区可享受禁牧补助、农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三项政策。

(一)禁牧补助的范围、规模、补助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助范围:全区22个县(市、区),178个乡镇和农牧场等。

2.补助规模:全区禁牧草原总面积3556万亩,年补助标准为6元/亩,年补助资金为2.1336亿元,20xx年总补助资金为10.668亿元。

3.补助办法:

(1)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每亩补助6元。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

(2)属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且无法承包到户的草原,以集体承包形式,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由各国有农牧场编制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统筹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

(3)对部队使用的草原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再强求承包到户。中央财政禁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统筹,集中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

(4)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亩。超过3000亩的补助节余资金要补给该县(市、区)草原承包面积小的农户。无承包草原的农户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4.补助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付给农牧户。对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的草原,补助资金兑付到国有农牧场等单位。

(5)对部队使用草原的补助资金及其他无法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具体由自治区农牧厅编制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审后,下达实施。

(二)农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规模、补贴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

3.补贴办法:对20xx年在册的农牧户户籍且已承包草原的农牧户进行核定,建立农牧户档案。由政府统一组织生态移民的农牧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4.补贴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农牧户数,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

(4)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方式予以兑付。

(三)牧草良种补贴。

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补贴资金规模,实行全区统筹安排,采取种草工程项目管理和牧草良种现金补贴的方式兑现到种草农牧户。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会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区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兑付;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市、区)也要加强领导,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

(三)严格监督管理与验收。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好、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要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导检查、年末有总结验收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进行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及时下达兑付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禁牧封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草原禁牧封育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要抓紧完善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五)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执法主体,为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提供组织保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机制的实施效果,定期编报监测报告,为各地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抓紧建立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是建立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后,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划定基本草原的规定,以兑现补奖政策为契机,切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明晰界限、设立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切实提高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

(七)大力发展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力度,着力加强饲草料基地、棚圈、饲草料加工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撑工作,为发展舍饲养殖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加强牧草种子基地建设,稳步扩大人工饲草料基地规模,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加快构建农民持续增收与草原生态可持续发展互促双赢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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