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县实际,为深入贯彻国家环境维护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证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全国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证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年我县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证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创造良好的执法保障机制。
二、工作重点
今年我县的环保专项行动突出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巩固减排成果的执法后督查两项重点内容。
(一)大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全面开展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源的企业,主要清查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电镀、化学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等。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应急设施和应急预案是否规范。加强经营单位范围涉及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检查,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入普通固废处置。
2.加强对化工、电镀、制革等产生危险固废企业的监管。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双超”指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双有”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申请评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对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环保“三同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高限处罚。
3.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对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涉重金属环境违法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的成果、已经被取缔关闭企业(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周边企业的检查,确保电镀、酸洗五金等表面处理企业生产废水全回用。对整改不到位、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大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开展“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后督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的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立案处理: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2.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开展电厂脱硫设施和吨以上燃煤锅炉企业的专项检查,检查企业脱硫设施是否稳定运行、脱硫设施故障报备记录,严肃查处使用旁路偷排、不正常添加脱硫剂、脱硫设施非正常停用、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3.继续开展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加强对临江、钱江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施正常运转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污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置、台帐记录是否完善,确保污水排放达到减排技改要求。要加强对纳管源头污水的监控,建立日常联动执法机制,对超标排污企业坚决采取限禁排直至关停等处罚措施,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执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列入减排计划的18家畜禽养殖企业,通过督促养殖场完善“两分离、三配套”设施建设,监测畜禽粪便废水排放、设置规范化排放口、强化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淋失措施、落实“三同时”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等手段,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三、具体安排
(一)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阶段(月~月)
根据国家九部委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确定全县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月~月)
按照今年整治重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对重点污染源(含重金属污染企业、重点减排企业、1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信访高发敏感区域、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三)督查和迎检阶段(月~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督查,认真对照查漏补缺,并做好迎检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月~月)
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专项行动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和各类信息汇总、上报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县发改、经发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准入,加大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服务;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的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二) 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对工作开展不力或进展滞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部门或镇街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 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查
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及时梳理排摸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功能区的环境污染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四) 加大宣传报道,强化信息公开
县级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环境、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要重点曝光违法排污、超标排污、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和环保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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