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上述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均由各地、各相关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具体业务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国家和省属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电厂由发电有限公司负责;快速铁路段、京九铁路段、京九铁路武麻联络线由市铁路办负责;大广高速公路段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地、各单位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否健全。
二建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电力、建设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本次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各地、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第二阶段:督查总结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督办整改到位。
五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分别将自查整改情况含自查表、自查整改表和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安监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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