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顿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一)开展旅游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旅游客运企业专项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统一的验收标准。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权。
2旅游客运车辆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安全条件或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交通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
3旅游客车驾驶员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人社部门。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法定条件的交通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驾驶证。对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关系的要依法规范劳动(劳务)关系,未签订合同的驾驶员不得承担本企业旅游客运业务。
4旅游客车gps安装使用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安监等部门。整改合格以前,相关车辆停止经营活动。
5建立每周定期安全例检制度。所有旅游客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
6规范业务承揽行为。旅游客运企业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并派出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安排双班)承担运输任务,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禁止驾驶员与旅游社签订用车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为车辆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二)开展挂靠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旅游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按照“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旅游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要求。采取清理出企业、收购车辆、车辆入股等方式进行整改和调整,规范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对自查自纠后所属车辆提供实际产权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发证进行清理。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旅游客运机动车登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和行驶证,并将情况抄告同级交通运管部门。
3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证件配发进行清理。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实行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
4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交通运管部门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
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确认的旅游客车情况进行汇总,专项清理结束后。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对新增旅游客车使用专用号段。新增、更新旅游客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并发放专段号牌。超出核定数量的客车不得登记使用专段号牌。
2喷贴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省运管局、旅游局、公安交管局共同研究设计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完成标识统一喷贴工作。没有喷贴统一标识的不得换发专段号牌和营运证件。
3对在营车辆换发专段号牌。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进行全面清理。要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2加强旅游所涉保险投保工作。旅行社必须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
3旅行社用车清理整顿。旅行社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客运公司车辆参与旅游接待业务。禁止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合同,用车前必须确认“三证一牌一单”否齐全。对于旅游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旅游客运企业派出的双班驾驶员,并同等保障其行程安排。运输费用结算时,应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交由驾驶人员或其它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结算。
4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由各旅行社按照规定。运营中协助驾驶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二、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监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指导,各地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增设交通安全临时执勤点。公安交管部门应将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社会进行公布。严格落实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从严查处各类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确保路面高压态势。
(二)建立客车营运手续登记备查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点检查客运车辆时。对涉嫌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等违反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移送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集散的主要旅游景区及相关客运站场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建立旅游客运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各地交通、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将各自专项清理整顿相关情况抄告其他部门。涉及旅游客运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
(五)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提高执法效率。
三、深化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专项整治措施,跟踪专项整治动态,反映专项整治成果。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周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各地交通、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定期对旅游客运从业人员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在媒体上曝光违法违规情况和典型事故案例。
(三)落实道路客运车辆安全告知制度。全市所有旅游客运车辆须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张贴到位。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设备。没有落实上述措施的企业应当停止车辆运营,交通运管部门应暂停对其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四、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督办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结合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开展一次以明察暗访为主要形式的检查督导;春运结束后,还将组织一次全面的督导落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应抓紧成立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确保春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贯穿春运全过程。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保障春运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确保春运安全总体平稳。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做好考核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将与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一并考核。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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