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指定地点集中锚定;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作业区;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三、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阻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凡举报汛期河道、水库违法采砂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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