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政发〔〕6号)和全省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造诚信,增强乡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三停六不”强制措施。凡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未还的由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六不”措施。切实做好“两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二)实行“两限一查”财经纪律。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三)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乡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乡村信用社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乡村信用社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新闻单位对恶意逃废乡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
(四)依法减免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法减免。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乡村信用社做好对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乡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为全市清收盘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乡村信用社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考核追责,年终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四、清收盘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召开清收动员大会。部署清收工作。各欠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将清收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乡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起诉。对经过多方做工作仍然恶意拖欠乡村信用社有效金融债权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并全力支持乡村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开曝光阶段对指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
(五)验收总结阶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次清收盘活工作与评定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导清收盘活乡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乡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
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乡村信用社系统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工作机构。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市信用联社主要负责组织、督办辖内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内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工作;县信用联社具体负责集中管理“三外”资金、抵贷资产和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农信社信贷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的不良贷款户贷款的日常清收工作。
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欠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金融系统恶意拖欠农信社贷款的人员落实“三停、六不”措施。
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乡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省纪委《关于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乡村信用社贷款纪律责任追究意见》鄂纪发〔〕10号)规定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和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六不”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财政部门要采取“两限一查”措施。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乡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要协助乡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
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恶意逃废乡村信用社债务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信用社起诉的案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对金融机构联合制裁的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新闻单位对清收盘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严肃纪律。一是严禁弄虚作假。搞虚假清收。不得借新还旧、立据收息、违规转贷。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严禁未经批准违规收回抵贷物。三是严禁打击报复。凡是拖欠乡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乡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不得对信用社和其他清收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信用社业务经营和打击报复清收人员的一经发现,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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