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教育”第一阶段的学习动员工作已告一段落。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在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正确性,也更加清醒地感受到公安队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严重性,看到了公安队伍建设的艰巨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更是我们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指导我们公安工作的思想法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的一贯要求,更是公安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对照这些要求,认真回顾这几年来自已在工作上,生活上的一言一行,我切实感到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和突出。这主要有:
第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是原则性不够强,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工作中,特别是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有时不能严格按法律要求去办,而受上级的意志左右对案件的处理,有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有的办理劳教后本应收监执行而同意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有的本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考虑到侦查阶段为侦查破案作出的承诺,办理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二是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在实际中,有些涉案人员已构成轻微犯罪,或介于可打击可不打击之间时考虑到支队这个小集体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以治安罚款代替其他处理,或收取一定的退赔损失费后予以放掉。三是对案件收取的损失费及扣押的赃物有留用现象。即按照规定,在办案中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移交或上交,但是在执行中,为了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将一部分退赔损失费予以留用;对于在办案中扣押没收的赃物(如:摩托车、手机、bp机等)也同意侦查员借用(工作中使用)。四是存在越权办事和乱收费的问题,即在工作中,对有些轻微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办理经济案件中,未按规定将涉案人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而是同意下级做出处理。处理时,以各种各义收取费用代替正规的处罚;有的应没收的涉案物品,也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放行返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五是有时对一些违纪或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特别是有时看到干警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而没有当场制止;有时发现干警在执行抓捕,传唤或搜查时,无法律手续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甚至也直接参与其中。
第
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不够好。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案件立破案问题上,有弄虚作假现象。即对个别疑难案件,重大案件要求下级不破不立,或者人为变动案件损失情况,重案轻立;在破案问题上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破案标准去执行,个别案件不够破案条件也同意破案上报,有的甚至将案件破获及发生案件时间也要求下级作改动后上报;二是在执行统计报告工作时有弄虚作假现象。即在向上级报告有关数字时,特别是汇报斗争或行动战果,报告基础工作数字时未经核实,采用估计方法上报,有时夸大成绩,有时人为变动一些数字,以使有些指标达到要求;三是在涉及干警违法乱纪问题时,有包庇护短现象,能不上报的就隐瞒不报,有的不能如实汇报的就隐瞒不报部分事实,能不从重处理的就从重轻处理;能不及时报告的就尽量拖着不报,有的本来够上违纪案件的仅作出一般违章处理。
第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有些案件的接警出警上不够及时,有拖拉现象;二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有推诿现象,工作时不太尽职;三是对有些案件的侦查工作抓得不紧,督促不力;四是对非管辖内的违法甚至一般犯罪行为未予制止,能躲就躲,能不管就不管,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五是对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律师来访,有冷淡、不耐烦的表现,特别是对于律师的会见有拖延的现象。七是在工作中有时作风不扎实,吃苦精神不强,有些工作不细致,强调的多落实的少说的多干的少。
第四,以身作则,勤政廉洁方面,做得不够,问题较多。主要有:一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涉及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的处理上,有因工作关系而接受有关单位吃请现象;二是因工作关系有安排高标准招待。高消费娱乐活动现象;也有给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赠送礼物现象;三是有假公济私现象,如公车私用办私事现象;四是有接受下级送给的礼物现象。即在春节时,接受个别干警送给的烟、酒、水果及食品;春季,接受干警送的茶叶(用于工作招待),五是在遵章守纪上有迟到,上班时间办私事的现象;六是在管理上有不严,不大胆的表现,有时对有些问题的处理**意识不强,与其它领导商量、通气不够;有时头脑不太冷静,处理问题不太妥当。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辖区治安稳定带来了一些隐患,为队伍建设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以致于这几年来,单位也多次出现干警违纪和违章现象。出现这些不良现象,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影响。在这一个多月中,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思想根源。从主观上查找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即在处理问题时,明知有些方法不妥或不合法,但碍于上下级情面,关系单位情面,便不再坚持,认为“反正有领导指示,即使错了也有领导担着”。对下属的管理方面也同样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能过则过,能不批评就不批评,能不得罪就不得罪。
二是存个人主义思想。即在处理有些问题时,特别是涉及干警违法乱纪行为时有时会考虑到个人的声誉,更要考虑到刑警支队这个集体的利益,因而不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存在享乐主义思想。即在接待上有贪图享受的意识,吃讲档次,穿讲名牌,行讲排场,玩讲时尚,而淡化了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观念。
四是存在形式主义思想。即在工作中,只求形式,不深究落实,制度制定的具体但落实不够;开会部署的有力但具体实施得不足;工作时只求是否做了,不求做得好坏。
五是有官僚主义思想。即在工作中,对有些问题亲自调查研究的少,听取汇报的多;直接参战体验的少,指挥安排的多;强调别人实施的多,自已亲自落实的少。特别是对干警的思想,生活、学习等情况了解不够,不能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是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每次除了参加上级和单位组织的学习外,只是看文件,连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理论要求相结合,存在的私心杂念也就不能及时清除。
七是对党的组织生活重视不够,参加活动时质量不高,特别是在**生活会上不能彻底尚开心怀讲真话,讲实话,不仅对自已的不足遮遮掩掩,对他人的缺点更是闭口不谈,因而别人也就不好给自已提意见;平时也不太注意与同志进行交谈思想,仅仅在工作上就事论事,因而就不能及时发现自已的不足,更无从谈及纠正;有时即使发现了,也过多地强调客观而放松了要求,放弃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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