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现状建议
在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效遏制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把偷逃税的“黑手”伸向了海关完税证。近日,在连续查处两起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的案件后,笔者对案情、案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对加强日常税收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案件的主要特征
1、受票单位经营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如:某企业主要从事电光源设备的制造销售,私营独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该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应税收入233051.27元,销项税金39618.73元,进项税金38021.31元,应纳税金1597.42元,已纳税金1324.92元,税负为0.68%。该单位委托代账公司进行财务核算、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取得2份伪造的海关完税证,涉税金额171794.87元,税额29205.13元,已申报抵扣税款,但货款一直挂在“应付账款”账户上,该单位负责人虽然声称货款以现金全部支付,但无相关凭证、无具体账务处理。
2、受票单位从事内销货物制造、销售,所购进口货物多为上门推销。如:某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旅游用品等制造销售,个人独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该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应税收入2112424.78元,销项税金359112.20元,进项税金291160.85元,应纳税金67951.35元,已纳税金67951.35元,税负为3.2%。该单位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内销,所购原材料从国内采购。20xx年10月,一外地业务员上门推销进口材料并提供海关完税证,报价比国内同类材料便宜200元/吨,该单位见有利可图,便以现金的方式向对方购买货物后,取得2份海关完税证,涉税金额602564.05元,税额102435.89元。经查,这2份海关完税证均系伪造。
3、受票单位无法提供进口业务交易真实性的所有证据。真实的进口业务应具备以下单、证: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无此单证)、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口商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外商开具的货物提单、货物装箱单;商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费、消毒费等收费单据;进口商向港口支付装卸费、搬挪费、堆存费等费用的发票;进口商开户行开具的结汇水单;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进口商与报关行结算包干报关费用的普通发票;代理进口企业开给进口商的代理费发票。而取得假海关完税证的单位一般只能提供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进口货物报关单,无法提供其他单证。
4、假海关完税证上注明的海关及进口企业有从沿海向内地蔓延的趋势。据了解,以前假海关完税凭证多以伪造深圳文锦渡、皇岗口岸,仿广州黄埔老港、天津东港(已撤消)、塘沽(已撤消)口岸较多,缴款单位一栏填写的企业多为虚假企业。日前发现新的假海关完税证除涉及伪造深圳文锦渡、皇岗口岸、广州黄埔老港外,还涉及上海金山海关、上海海关驻南汇办事处、苏州海关;缴款单位由过去的虚假企业变为真实的企业,经调查,这些企业大多从事合法的进出口业务,根本不存在虚假进口的行为。
二、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除了一些不法分子利欲薰心大肆伪造假海关完税证、个别企业税法意识不强利用假海关完税证偷逃税外,也暴露出国税机关对海关完税证管理上的不足。主要是:
1、对海关完税证不能实现实时认证、及时比对。由于金关工程与金税工程没有实现全面的互联互通,目前,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证后先自行手工录入相关信息填写进项抵扣清单,经国税机关审核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此信息经层层上传给相关业务部门与海关传输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缺联”等问题后在“ctais2.0系统”上发布信息,要求各管理分局协查。据了解,整个比对、核查过程至少需要30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国税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里迅速识别假海关完税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税、海关两个部门两套管理系统上的“空隙“和相互比对上的“时间差”,伪造海关完税证,偷、逃国家税款。
2、基层国税干部对鉴别真假海关完税证的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只有海关才有权鉴别海关完税证的真、伪。受条件限制,基层国税干部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鉴别真假海关完税凭证的业务技能,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加强对海关完税证日常管理的几点建议
由于真、假海关完税证的鉴别权属于海关,加之金税工程与金关工程之间暂时不能全面实现互联互通,基层国税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对海关完税证的日常监管力度。
1、加强对海关完税证的窗口审核。对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证要全部到办税大厅进行票面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对办税大厅窗口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认真学习海关系统有关 方面的文件资料,准确掌握识别假海关完税证的方法,像识别假人民币一样识别假海关完税证。
2、加强对有进口业务企业的纳税评估。要密切关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的新动向,适时组织开展进口业务企业专项评估,对企业进口业务的真实性、报关凭证的完整性、货款支付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加大对大额海关完税证的外调力度。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额海关完税证,特别是有明显疑点的海关完税证,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函查或外调,进一步加强与海关的联系与沟通,从源头上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为纳税人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4、加大对涉案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在对涉案企业实施稽查时,要充分利用ctais.2.0已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延伸检查;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时,除按规定予以补税、罚款外,还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资格,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税款,让利用假海关完税证故意偷逃税的企业受到严厉的惩罚,进一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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