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从近几年来xx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情况分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总量的10%左右,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频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前呈现了以下的难点。
一是被告难寻找。农村地区在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人一方往往势单力薄,处于相对较弱的一方,被告则往往势力强,人头、拳头壮,在心理上占有优势。被告在致伤他人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一走了之。这样即使原告依法主张权利,提起赔偿诉讼,往往造成被告难以找寻,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送不出去。即使法庭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手续,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被告并不一定知道原告起诉了自己或者不清楚起诉的具体诉讼,人为延长了审理期限,给原告等人增加了诉累。同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庭审中质证不能正常进行,法院单方面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是法院调查取证难。由于农民居住的固定性、交往人员的狭窄性等特点,常常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为人处事哲学。表现在知道案件事实的村民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不愿作证表现在村民与案件当事人双方无矛盾,无利害关系时,以不在现场,不知案件或只知道无足轻重的细节,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避而不谈。不如实作证表现在证人写案件当事人有自家人或其他亲朋关系时,夸大或缩小案件事实,故意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障碍。目前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社会和谐,对没有如实作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人,没有依法查处,从另一方面加剧了法院取证难的现象。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然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但在基层人民法庭一审庭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并不普及,且很少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严格按证据规则执行有难度,更多的当事人提交的只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的格式;二是不能公正反映案件,证人往往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书写证言材料,其他内容不写或少写;三是法院为了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案件,还需要对证人材料进行质核和筛选,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增大了诉讼成本。
目前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证人说实话怕得罪人,不愿意证;
(二)是怕遭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证人出庭的差旅费、误工费、伙食费没有补偿机制保障,证人也不愿意作证。
四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取舍难。在农村,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于证据单一或孤立,在审理中存在证据取舍难。
例如笔者在办理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及其丈夫杨某、二女儿杨红在自家稻场打麦子时,发现有鸡子在吃麦子,就撵打鸡子,与被告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其中原告参与了厮打,后因村民将他们劝开,随后原告认为受伤了,便打120,到xx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一纸诉状指控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一家不讲道理,对我又打又骂,经村民劝架才得以脱身,我是受害者,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双方厮打前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没有人证实被告殴打了原告,并不排除在发生厮打时与原告有过身体接触,推定原告伤情是与被告发生厮打时所致,因而判决被告接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本案引起多方关注。焦点就是法院判决时证据的取舍另认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原告方多人与被告一人发生厮打,原告受伤后仅凭身体有伤而无其证据不能认定该伤系被告所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解决。
1、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通过以案释法、到案发地开庭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群众的学法、知法和守法的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2、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确保使证人敢于说实话,说真话,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要依法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使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3、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虽然《民事诉讼》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不能在办案过程中一时强调当事人举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法院应主动调查取证,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官必要时搜集第一手资料,不能只讲程序上做公正而忽视了实体处理的不公正,实体的 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平。
4、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等损害赔偿,应将受害人所从事的行业细化,不应简单的依法城镇与农民户口为依据简单划分,可以参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省公安厅领发的不同行业不同收入标准,考虑受害人受害时从事的工种性质考虑,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
5、损害赔偿案件是矛盾容易引起激化的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而为妥善处理赔偿案件,应建立一套沟通机制,做到信息及时反馈,防微杜渐,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