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司法经费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司法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院尤为突出。加快建立体制更加合理、机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检察体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全我院的实际经费保障情况,就基层检察院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依靠当地财政部门供给,是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但检察院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权由地方财政独揽,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财政部门,而且审批程序也繁锁,造成经费核拨不及时,经费保障率极不稳定。而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除去正常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后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学习、培训、车辆使用以及办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费保障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阻碍了持续发展。
由于体制的制约,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来管理,随意性大,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基层院更是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装备经费无法保障。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经费由当地财政拨付,许多基层院债务缠身、装备落后、各项检察业务举步维艰;二是检察队伍素质无法保障:由于物质待遇捉襟见肘,检察干警生活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经济负担沉重,心理压力加剧,没有财力和精力继续学习,业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部分干警工作热情低落,宗旨意识淡漠,理想信念动摇。
(二)制约了职权行使。
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控制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对检察机关实行的有关改善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检察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还有些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无视检察机关的特点,将其与行政机关一样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甚至给司法机关下创收指标。
(三)滋生了利益驱动。
由于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难免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受利益驱动,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公正执法。
二、解决经费保障的对策
当前,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精神,以促进检察机关独立公正执法为目标,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人事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减少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一)建立司法经费保障领导责任制。一是各级党政一把手要站在维护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对各级司法机关经费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体系之中。对未按标准实施保障的,上级可采用扣减其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政法专项补助等方法,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司法机关使用。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把手对于落实经费保障标准责无旁贷,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关心与支持上多做工作,有所作为,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主动地支持公用经费标准贯彻落实。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上级财政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要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工作,把保障标准真正贯彻落实。
(二)改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变小预算—大决算的保障形式,实行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以及财政返还罚没款为补充的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供给办法,建立稳定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划清“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范围,对于检察机关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等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一次性大型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则应纳入同级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由上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和上级财政补助为辅。
(三)进一步促进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划分原则和《经费保障标准》确定的开支范围和分类要求,在年度预算 中足额安排检察机关所需公用经费,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不能把标准落实工作寄托在争取上级补助上,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逐年调高预算标准,保证合理增长,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经费增长机制。
(四)实行检察经费财政单列。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应实行检察经费财政单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分配,掌握下达,以充分保证办案的需要,防止法律监督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或者先由省级财政拨付,最终转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以防止检察机关在经费问题上受制于地方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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