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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农村精神病人的管控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1-09  |   人气 325

浅析对农村精神病人的管控

案例一: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乡李店村间歇性精神病人陈某,因怀疑自己没有得到低保户指标是村支书何某故意刁难,而去村支书家中理论,进而发生争执,最后将何某殴打并将其面部抓伤。

案例二: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乡杨寨村何偃湾村民付某因臆想邻居何某一家要害自己,在上学路上将何某5岁的儿子骗到偏远地方,进而将其杀害。

据专家研究,绝大多数精神病与遗传有关,外界刺激只是诱发精神病的一个因素,不是最根本的原因。在精神病的药物治疗方面,目前世界上没有特效药,所有的各种药物只能控制病情,不能根治。精神病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自虐和暴力倾向,人称“武疯子”。发病时,他们带有极强的暴力性,突如其来的伤害让周围的人来不及躲避,而且事态难于控制,往往造成不可想象的惨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农村,因经济原因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层出不穷,且呈上升的趋势,现已发展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强制精神疾病治疗制度,也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只能依赖自我或家庭的力量进行治疗、康复,事实上,家庭人力和财力的不足使这种治疗杯水车薪,于事无补。同时,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财政资金的供给不足,强制医疗取决于公安机关经济状况和政府的管理力度,而且并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最终导致这种监管措施成了一纸空文,很难实施。我认为从以下几点加强管理很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首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切实承担其监护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法律对精神病也不是放任不管,该条还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在农村大多数精神病家人务工在外,留在家中都是老人和小孩,监护一说如同虚设。还有的精神病是家族病,家庭中多数人均是精神病,由个别监护人去监护多数精神病人也很难操作。并且立法上并未具体规定监护人如何监护,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监护不到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需要立法的完善。家庭监护是第一监护,要切实履行职责,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其次,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应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政府应保证工作经费,将管理精神病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支付渠道和结付方式,完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让有管理权的单位大胆的负起责任来,没有后顾之忧。二是加大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的协作,及时送治重症病人。三是逐步免费为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治疗药品,待经济条件发达时,应免费收治无监护人的流浪精神病人。四是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机制,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病种,并可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五是国家应建立社会救助中心,统一开展弱势群体救助、救济工作,集中代养病情相对稳定的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

第三,公安机关对辖区精神病人登记造册,行使对监护人的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应联合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及发病情况详细掌握,并登记造册,定期对其监护人举办学习培训班,开展精神病人监护知识学习。无论哪那个环节都应该依法办事,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护和看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责任决不能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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