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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社会的法律总管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1-09  |   人气 405

司法部——法治社会的法律总管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司法部,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统管司法、法律事务,惟独英国情况特殊,有个司法大臣(或称法律大臣)办公室行使司法部职能。这个司法大臣同时还是上议院议长、英联邦首席大法官。

各国司法部的职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可以英美法与大陆法传统分类为视角进行分析。英美法国家常以美国司法部为典型。

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法律事务的总机关,也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是总检察长,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都隶属于司法部长。

也就是,除法院审判权外,其他司法权如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以及法律事务管理权都由这个部门行使。加拿大、澳大利亚司法部与美国类似。

这就是所谓大司法模式。大陆法国家以法国、德国司法部为典型。

在职能上,与英美法国家特别是美国司法部相比,并不逊色多少。主要差别是司法部长不是总检察长。

司法部不是最高检察机关;侦查权由政府其他部门,如内政部行使,司法部不是最高执法机关。但其实这是表面的、相对的。

在这两个国家,检察机关虽然与司法部分立而设,但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任命的,要向司法部汇报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司法部长有权过问。

由于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可以想象司法部长实际上可通过检察长指导、影响案件侦查权的运作。可见,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部职能作用有所不同,但彼此差别不是很大,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美国司法部是大司法,法德司法部是小司法,这是不准确的,它们的共同之处远远多于特别之点。

有的大陆法国家如摩洛哥,虽深受法国影响,但它的司法部在职能上与美国司法部基本相同。俄罗斯、东欧国家近年来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

以俄罗斯为例,从职能看,它的司法部与美、法、德的明显不同主要在于检察权、侦查权的配置上。司法部没有检察权,也没有侦查权,这点不同于美国;司法部对检察官没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导关系,这点不同于法、德,但司法行政以及各类法律事务由司法部统管。

这方面与两大法系国家亦无二致。俄罗斯、东欧国家检察机关传统上是独立的,目前司法部不能干预检察权,实际上是尊重传统的结果。

说到这里,不妨对各国司法部的共同的表面特征作两点归纳:一是地位显要。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机构中最庞大的机构,列在国务院、国防部之后,法、德司法部虽没有美国司法部庞大,但地位也很显要,列于外交、国防、内务之后,个别国家如摩洛哥司法部则属于内阁首位。

总的看,大多数国家除了内阁,基本上是一外交、二国防、三司法(或四司法,主要是那些设内政部的国家)。二是职权宽泛又庞杂。

大凡司法、法律事务,都在司法部视野里。宽泛得几乎无所不包,庞杂的难以准确分类,简言之,司法部的工作范围跨跃或涵盖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制工作部门。

为什么司法部如此位高权重呢?在我看来,至少有三方面的成因值得注意。这实际上涉及司法部存在的价值和作用问题。

第一,这是实行法治的客观要求。实行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都要在现实的法制轨道上运行。

不论是国务院活动,还是日常生活,方方面面都处于法律调控、规范之中。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其实就是法律生活。

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法律事务。老百姓有法律事务,企业有法律事务,社会有法律事务,政府有法律事务。

这就需要国家有个权威部门来统管。这个权威部门就是司法部。

第二,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法院审判公正,在维护司法公正问题上,司法部功不可没。

司法部虽然位高权重,但位高高不过法院,权重重不过审判权。很多国家的司法部对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侦查权、检察权、执行权或直接掌控或间接指导,惟独对审判权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实际上突出了对审判权的高度尊重。为了让法院排除事务性干扰,专心致志地搞好审判工作,大多数国家包括大陆法国家和很多英美法国家都由司法部负责管理各类司法行政事务。

如果说法院是法律王国的国王,那么司法部就像一个大管家,把审判业务以外的事都管了起来,而且要管好。法官们不必为办公大楼、经费开支、人事调整、裁判执行等一大堆琐事操心,他们只在如何适用法律公正判断问题上下功夫就行了,这样才能实现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没有上级”,干净、公平地断案就行了。

司法部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第三,这是分权制约原理的具体运用。

司法权特别是法院审判权在法治国家是神圣的,只能由法院集中统一行使,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不能对抗或干预司法权的,相反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这是防止“行政专横”的一条重要措施。但权力制约是双向的,不能光讲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还要讲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这样有利于防止“司法专横”。司法部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

其实就体现着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这是分权制原理在司法与行政交叉地带的具体运用,可以说这是一种有效而巧妙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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