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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7-24  |   人气 39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

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然而,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能。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因此,适应本罪的思路就是在解决这三种情况的同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本罪的具体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述。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达到条文中“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在现实中适用不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的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手段来抗拒强制执行的。所谓暴力,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对法院执行人员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进行威吓。同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对被执行人本人实施本行为,以本罪论处,对其他参与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由于妨碍或者躲避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长期不能执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困难和损失。

3、由于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本来可能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可能执行。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数额较大。数额大小的确定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标的额为参照,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数额占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标的额的50%以上(包括50%)即视为数额较大。

二、管辖的确定 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般由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所谓犯罪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财产性犯罪,罪犯在异地取得财产的,该地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发生在执行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一般都不存在管辖问题,由该法院通知本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即可。

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处在执行法院管辖以外的地方,则产生了管辖问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没有侦察权,也不享有逮捕执行权。

当执行法院在异地执行,遇到抗拒执行的情况时,执行法院则无法采取有力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管辖的确定是本罪能否得到执行的最根本之处。

对于本罪管辖的确定,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行作出规定。否则,法便具有了随意性,这是法治要求所不允许的。

故笔者认为,本罪管辖仍应当也只能按照犯罪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大致程序是:公安机关立安侦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进行审判。

就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遇到的管辖问题,笔者分述如下:

1、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执行法院管辖范围内,则由该地司法机关管辖。

2、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管辖范围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数额较大,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然后逃逸至外地。此时,以设定比较紧凑的3日和2日的期限,一是为了在司法拘留15日内完成立案侦察程序,二是为了防止拖延时间过长致使被执行人再行逃逸。

当然,如果是在执行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犯罪行为,可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期限办理,不必拘泥于上述期限。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建议“两院一部”共同制定以上规则之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罪犯得到依法惩处,从而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笔者认为,也只有“两院一部”共同制定以上规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才具有可操作性。

否则该罪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成为“空白立法”。 最终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刑事处罚,应由当地法院经过审判后依法判决。

按照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执行法院的观点(“应当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作为最后的定案结论。 最后,当地法院如果进行地方保护,只能由审判纪律和职业道德予以约束。

法律和制度只能规定一个良性的理想状态,故我们只能认为所有法官都是具有正义和良知的社会精英。“依法治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官的公正裁判。

当地法院能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官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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