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犯罪的预防
“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它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属广义的渎职行为。
“侵权”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此类犯罪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制教育方面法制教育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二是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主要是进行依法治国理论教育和职务思想教育。
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法治不同于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含义,也不是社会主义法制所能概括的。
历史上任何性质的国家都有适应其性质的法制,即使是在人治国度也存在法制。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行政,它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其职权,如果一个国家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出表率的话,那么如何让老百姓执行法律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治国理论的教育,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让他们认识到法治的意义,认识到将依法治国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其次是职务思想教育,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执行公务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呆板、机械地执行上级指示,抛开“人治”思想和“特权”观念,把自己放在为老百姓办事的立场上,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消除枉法、卖法的违法现象,避免报复、泄愤的“侵权”行为。职务思想教育还应包括对履行职务造成“侵权”后果的认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将自己放到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地位上,决不能因为履行职务就可以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因为带上“官帽”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有时造成“侵权”行为,主要动机可能是为了工作,但“侵权”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发生该类行为的部门,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决不护短,教育才是真正的爱护,护短只能使“侵权”者产生错误认识,有恃无恐。教育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教育公民,要树立主人翁意识,树立法律意识。
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们的权利不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而被肆意剥夺、侵犯。
现在个别部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更有甚者“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以至于滥用权力,构成“侵权”犯罪。一些群众在面对上述情况时,敢怒不敢言,因为不懂法,自己有哪些权利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不知道,忍气吞声,任人摆布,结果助长了“特权”思想,造成了更多的权利被侵犯。
通过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宣传法律,让公民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遏止“侵权”行为的蔓延,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制度方面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广义上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经济制度、部门规章制度等等不同层面的制度。
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必然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半个世纪的发展中逐步得到了健全,但是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合理的规定,就拿现行《刑法》来说,其在约束“侵权”犯罪中仍然存在一定缺憾,如“侵权”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在法律实践中,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职能的许多部门如市容监察、城建监察、价格检查、动植物检疫、卫生防疫、环境监管等其内部人员大都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但是他们却担负着国家行政执法的职能,他们执行职务“侵权”或利用职务“侵权”的后果直接损害着政府的形象,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而现行《刑法》对类似行为只作为一般犯罪处理,显然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犯罪。同样,现行的许多行政法规如《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预防职务“侵权”犯罪首先要健全法律制度。
规章制度是次于法律而更普遍地约束“侵权”行为的一种规范。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在法律所不能有效制约的同时,规章制度的补充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家机关部门应注意调查研究现行的规章制度在职务执行过程中的弊端,研究职务权力的制约机制,建章堵漏,制定更加切实可行和严密的制度规范,加大职务执行的透明度,增加执行职务中的民主集中制度,有效地预防职务权力的扩张,使“侵权”犯罪者想为而不得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国家机关整体来说,则要建立完善的相互制约的职务权力制约制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会导致“侵权”。我国目前对于职务权力的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手段,应该说这些手段很好地制约了权力的扩张。
但各种监督在实践中往往是条块分割,各行其事,在预防“侵权”行为中,难以形成合力,更有甚者,对于“侵权”者,出于“自家小孩打不得”的陈旧观念,包庇、袒护犯罪。在提倡政务公开的今天,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政务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因为媒体是最直接、最有影响力的监督工具。
同时,应 研究现行监督制度中的协调机制、配合原则,制订一整套可操作的预防“侵权”犯罪的规范,在预防工作中形成合力,做到监督有序,预防有力。
三、技术进步方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对于预防“侵权”犯罪来说,技术的进步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这里我们将技术分为普遍技术和特殊技术。普遍技术是指在执行职务权力的过程中,为了正确有效地履行职务,而需要具备的技能。
它主要指执行人如何充分运用个人知识、智慧在法律范围内有效履行职务的能力,它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果断的决策能力、优秀的组织能力和敏捷的思维能力、正确的处事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经验积累,具备了上述技能,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提高国家的整体管理能力,也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特殊技术分为立法技术和科技技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也处在起步阶段,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立法的技术。
提高立法技术首先要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体制,选择适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法律框架,从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有利于人权保护、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入手,制订合理的、现实的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并使之渐趋完善,这项工作需要立法工作者的长期研究和法律实践者的日积月累。科学技术进步是指职务执行环节上的科技进步。
当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制逐步健全,各项监督机制日渐发挥约束效应时,提高职务执行中的技术成份势在必然,执行职务的手段要更加现代化和科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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