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的自律与他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被列为党内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监督“一把手”,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这一举措,关键在于既要促进“一把手”严于自律,又要强化对“一把手”的他律。
落实监督“一把手”的规定,首先要求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自律。党中央强调监督“一把手”,是出于爱护干部,防微杜渐,避免不受制约的权力恶性膨胀,使一些人走上腐败蜕变的不归路。
同时,“一把手”作为“班长”,不仅在工作上要起统筹全局、协调关系、集中意见的作用,而且在反腐倡廉上要起带头示范作用,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班子成员,塑造清廉形象,形成坚强集体。更何况,“一把手”既是领导干部又是普通党员,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一把手”作为主要领导,权力大、责任重、影响广,尤其需要上下左右的监督。
凡此种种,正是强调监督“一把手”的道理所在。中央主要领导也把自己列入重点监督的范围,胡锦涛同志还代表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态,要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
作为一个地区或部门的“一把手”,也应该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来自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来自对消极腐败现象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执政为民、腐蚀干部队伍的严重危害性的深刻认识;也出于领导干部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然,反腐倡廉,既需要内在自觉,又需要外力推动;既要严于自律,还要重视他律。任何人有了权力地位,不管是否自觉,总有一个为了谁、图什么的问题。
就领导者的志向追求和行为轨迹而言,除了大批“求奉献”型的干部,也有少数“求利禄”型的干部。这种人行为不端,作风不正,图的是腰缠万贯、封亲荫戚、奢靡玩乐,一旦有了合适的土壤条件,就会在邪路上越走越远。
显然,对这种人如果没有严查制度,没有舆论压力,没有监督措施,即缺少强有力的他律,是难以令其警醒、收敛、改过的。他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二是加强纪律查处。
对于监督,中央要求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构建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中的党内监督,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
邓小平同志在1962年一次讲话中特别提倡党委内部的同级监督。他说:“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
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这在当前仍然非常重要,条例中有关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党内的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条例中也有种种制度措施给予保证。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不仅使监督“一把手”比较直接和有效,而且能在党外监督(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中起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各种监督相互配套、相互补充,发挥整体功能,形成制衡体系,就能逐步构建起上下、左右、内外共同遏制腐败的监督机制。至于加强纪律查处,中央同时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已规定得很具体、很细致、很明确,并强调:“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自然包括“一把手”。
“一把手”如不接受监督或监督无效,就应按相应条款给予查处,触犯法律的则要坚决绳之以法。监督与纪律查处相结合,监督“一把手”就一定会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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