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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07-31  |   人气 334

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或者是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

笔者就当前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必要性近年来,一些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涉法上访案件也随之增长,给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及至今后一个时期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二、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执法为民,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以罢诉息访为衡量标准,完善工作机制,稳定民心,化解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

三、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存在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城市建设改造在加快,出现了大量由于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如在没有协商、没有安置、没有回迁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承诺没有兑现、野蛮拆迁等,这些问题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

诸如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征用土地、劳动争议、医疗鉴定等,都会直接造成民事法律后果,给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二是“执行难”问题仍是热点和难点。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执行承担债务的企业,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又面临新的困境或破产,不愿陷入困境的工人便会想办法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债权人这方的群众也因此要上访。执行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不执行也可能造成群众群体上访。

三是当事人投诉政法干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有些当事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时,想尽一切办法,投拆办案人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坚持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有的是反复上访,甚至认为不能满足其要求决不息诉。

四、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有效经常性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

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

通过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

司法机关各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

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例如,雨花台区检察院与区信访局建立的信访互动机制,实行信访联合会议制度,做到信息互动、窗口互动、职能互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防止矛盾的激化,有效地为政府减压,掌握处理涉法上访的主动权。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其中也有由于在初信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一是坚持领导接访制。

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亲自接访,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进行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

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 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

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社区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

对于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四)建立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强对涉法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

基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党委政法委和上级给予指导和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督促基层司法机关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及时调处涉法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的立法步伐。

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涉法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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