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20xx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
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
1、企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
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
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
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
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
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
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
二、解决“执行难”采取何种手段、措施对“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大胆的地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我们采取:
1、执行会战。即一年采取激磁集中全体执行人员和法警,进行连续24小时工作查找被执行人。
2、对案外人提供执行线索予以奖励制度。
3、在各乡镇建立执行工作联络网等方法;针对被执行财产难寻,采取:
1、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2、悬赏举报。
3、公告执行。
4、财产审计等方法;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则采取抵贷返现、债权入股、债务重组、无形资产抵债、劳务抵债、限制高消费等方法;针对协助执行人难求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的状况,通过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的执行方法。另外我们法院还采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另外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院长、庭长定期借贷制度,实行执行风险、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三告知制度,使执行工作在阳光下操作,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如何解决“执行难”
1、“执行难”问题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对症下药,凝聚体制内外的各种有利因素,形成合力。解决“执行难”离不开社会支持,离不开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
为了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干扰法院依法执行的人以严肃的警告,为了给那些无理取闹并拒不履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以严厉的制裁。法院应依靠全社会的支持,依靠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在社会上造成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氛围。
例,省高院指定我们执行的江苏某燃料公司申请执行宜兴市某机关和宜兴市某镇政府欠款案件,标的200多万,经我局多次强制执行,后在宜兴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该案已经基本解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及时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大力支持,摆脱长期拖在身后的“执行难”阴影,达到“双赢”的效果。
2、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执行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执行法官队伍,对扭转执行工作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意义重大。
今年肖杨院长提出“司法为民”司法理念,为我们搞好执行工作指明方向。我们要强化大局意识,为社会稳 定服务、强化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服务,强化责任意识,为人民服务。
要求执行人员认真负责的,依法办好每件案件。而且,规范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手段。
法院内部还有一套监督机制,在执行法官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得到及时处理。
三、提高公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申请人应有风险意识,在你们的经营活动中,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偿债能力。
否则,你通过诉讼、胜诉、申请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偿债能力,法院只能中止执行,这种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对于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应及时到法院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如确有困难,应到法院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我们执行人员是会实事求是处理。
如果经多次传票传唤拒不来法院,法院必然会加大执行力度。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措施有拘留、罚款、搜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313条规定,按拒执罪论处。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看到有的申请人风险意识薄弱,等到他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人去楼空。
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有数被执行人在法院多次传唤不到法院,也就是在我们区范围内,欠款数目不大,还东躲西藏,不配合执行,最终案件必然来执行下来,这是我们的职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力求作到强制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
既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将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xx法院执行局xx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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