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验收与未来展望
经过全省各界的共同努力,“四五”普法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即将开始的“四五”普法验收如何进行?未来的“五五”普法工作如何开展?结合安徽的具体实际,我们试将点滴思考行文奉出,以求教诸方。
1.1准确定位“四五”普法的检查评估标准我们以为,“四五”普法验收标准与“四五”普法的目标(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不应是同一概念。从抽象的意义上看,目标是前进的方向,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努力方向和目标。
“四五”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则应当是检验普法规划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所达到的阶段性成效的评价体系。验收评估标准应以规划目标为基准,在规划目标的大框架之下,根据规划的任务和要求来确定。
我们不能脱离规划目标另外制定验收标准,以避免检查验收工作脱离实际;更不能用目标来代替验收标准,以避免过分地拔高,无法对普法成效做出准确客观地评价。为此,应正确认识验收评估标准的作用。
标准即尺度,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是通过一系列的考核指标来全面衡量普法工作客观状况,以便准确评价其成败得失,从而为下一步普法目标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那么,作为尺度,不能把标准等同于实际工作已取得的成效,从而失去检验的意义。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时合理设置考评内容,力求完整系统;科学细化评估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标准的客观、公正的尺度作用。在制订“四五”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时,还应当注意原则标准与地域差异的实际情况。
就全国而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基本国情,各省以及地区之间同样存在不平衡问题,这是客观存在。我们应当承认普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因素的制约。
因此,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避免完全地套用同一标准,才能对普法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为今后普法的继续深入提供科学参照。1.2科学的验收评估方式是做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的关键根据普法工作的特点,贴近实际,找准切入点。
普法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法工作的全民性决定了验收评估方式的多样性;普法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其复杂性决定了验收评估方式的综合性。普法效果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普法和法治状况的实际感受,例如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程度等。
对此,可以通过听、看、查、考、谈、评、议等多种方式,听实话、察实情、求实效,尽可能对普法工作情况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围绕“四五”普法的目标,采取适宜的验收评估方式。
应当明确,验收评估是确保普法目标实现的一个突显成果的阶段。同时,验收评估本身也是一个在全社会宣传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过程。
因此,“四五”普法验收评估方式应当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共同关注,要起到对普法工作进行再宣传、再发动的作用。验收评估方式还应体现阶段性的特点,防止成为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的“一次性”的活动;可以采取层层发动、分步实施、自查督查等方式,使验收评估成为“四五”普法工作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3验收评估的几种有效方式一是要做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文章。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组织管理一般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普法工作的总结验收,也应采取行业(部门)自查验收与块块的全面总结验收相结合。可以考虑采取下列的方式:先由各部门、各行业按照国家的《“四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四五”普法规划和本部门、本行业的普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验收评估的具体方案和标准,自上而下地认真组织。
部门、行业制定的验收评估方案和标准,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特点。对于在验收评估当中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
各部门、各行业的验收评估及整改情况报普法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全面的验收评估。
这种方式在时间上先后衔接,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效果上相得益彰,既能够检验出普法工作的共同性成果,又可以较好地反映个性成果,能比较全面客观地检验出普法工作的成绩。应当注意的是,条条之间工作性质同一,法定职责明确,因此,条条的检查验收方式不能完全照搬块块的方式,虽是自上而下,也不宜层层不落;应当体现工作的特点,力求实效。
为体现条块结合,要将条条的检查验收的情况纳入最终的综合评定,并作为表彰“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各部门、各行业自上而下的自查验收,充分调动和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全面推动普法工作,为块块的全面验收和综合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要点面结合,突出验收评估的重点。“四五”普法规划在推进全民普法的同时,把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重点对象。
因此,验收评估也应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通过对重点对象的验收,客观评估面上的普法工作成 效和不足。
对于重点对象的普法,中央的“四五”普法规划作了总体要求,与此相配套,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也理应把这几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在检查验收时,应当分别对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听取专项汇报;文件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参加;除了听取专项汇报,还应当采取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专项验收。
专项检查的情况作为全面总结评估的主要依据。采取这种方式能切实突出重点,易于细化深入,避免因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容易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难以抓住重点的情况。
通过对普法重点对象的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补差补缺,推动“四五”普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三是定性评估与量化考评相结合。
“四五”普法的总目标是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因此验收评估工作应紧扣这一主题,确定考核验收的考点和考量,即考核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从静态的角度分析,定性与定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的考核验收工作当中难以截然分开。
考核验收的内容除了考核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工作制度、工作手段等基本情况外,应重点考核工作成效。通过对工作成效的考核来客观评价“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实现程度。
对考核验收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反映工作成效的考核内容,既要有定性的标准,更要尽可能量化。如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用法情况,既要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定性标准,也要有“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错案率”、“群众对行政执法、公正司法的满意率”等量化标准,并采取百分制考评办法,分项确定分值和扣分标准。
根据考核打分情况,对验收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综合、客观的评价。四是普法验收与依法治理评估相结合。
学法的关键在于运用,学法用法的效果必须由依法治理的成效来体现,因此普法验收应把是否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验收标准中,要突出体现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如何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
从内容上,既要包括是否制定依法治理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是否建立健全依法治理相关制度,以及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办事机构建设等情况,也要包括是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内容。在评估过程中,既要听取本单位的汇报,又要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更好的反映学法用法的真实效果。
2.1对“五五”普法的展望四个五年普法,总的趋势是普法逐渐向纵深发展,向推进法治方向延伸,其内涵不断丰富,层次逐渐提高,领域不断拓展,影响更加深远。普法宣传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对于即将开始的“五五”普法,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认识普法工作,紧扣时代的主题,从我国现实的法治进程出发,找准切入点,既要符合实际情况,又必须体现普法的前导性和超前性。我们设想,“五五”普法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普法,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文化氛围,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2.2“五五”普法的理论出发点和时代特征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治权威作为基本原则。如果说日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正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话,那么,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只能说刚刚开始,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宪法和法律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权威。
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看,我们认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意识应该成为中国法治之路的必经过程。实现法治最根本的、也是最困难的是法律文化的创新和建设。
其中,对于法治的崇尚和观念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而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观念的转变不能靠强制的办法,只能靠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观念转换。
“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应当是对前四个五年普法的承继和延伸。在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普法的内涵应当着重于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培育对于法治的崇尚意识,即在公民懂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树立现代法律意识,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法律意识的问题,更应当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法治精神的问题。
虽然法治已经写进宪法,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还需要全民长期不懈的努力。为完成这一过程,倡导政府依法行政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更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特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
要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
法治提供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第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通过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划分政府和个人的权利范围,建立决策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所走过的曲折发展里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严重失误,都同“一人说了算”,国家缺乏可靠的法治保障机制有关。
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唯有法治;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2.3要实现“五五”普法的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普法和法治实践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二十多年改革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告诉我们,成功的改革大都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也必须要有广大民众的参与。
应该通过普法,逐步引导、促进法治价值在人民群众中的确立,使人民群众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形成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市场体制下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确立。要通过普法,动员民众参与法治的进程,让广大民众从被动的被管理者,成为法治建设的依靠者、参与者和实践者,进而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促进,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
法治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控制权力的方法,法治使法律本身成为公民个人生存发展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基础,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尊重他们抉择自己未来的权利。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民主和人权应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法律要想更全面更准确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必须重视民意的表达、公众的声音。特别是当公众对某一项法律问题反应十分强烈的时候,更不能忽视。
应当主动疏通渠道,倾听民意民声,汲取民言民智,及时做出回应,实现良性互动,才能促使公众更自觉主动地配合法律实施,拥护法律,遵守法律,而不是消极、被迫地服从法律。毕竟,制定法律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在于执行法律、实施法律。
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要通过弘扬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广大民众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
普法要通过倡导培育、积极引导和教育的方法,而不是强制、灌输和行政命令的方法,启迪法治意识,引导人们理解法治认识法治,逐步培育对法治的崇尚意识。2.4与时俱进,开创“五五”普法的新局面在普法的历史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尽可能减少这种反差,必须有新的举措和方法。
第
一、树立依法普法的理念,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历经二十年的普法工作,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已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重要的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工程,承载了越来越广泛的职能,越来越成为真正的、涉及面广泛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随着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必须通过地方先行立法并最终形成国家统一立法,规范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才能使普法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统一立法的基本精神,各地再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从制度的层面上规范普法的领导体制、组织建设、职能分工、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分解职能,明确责任。
在此基础上,制订操作性较强的考评标准,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模式,齐抓共管,各尽其职,明确奖惩,形成合力。第二,突出普法的全民性,关注社会民众的需求。
普法的主体是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普法职能部门的事情。普法的对象也不仅仅是部分人群,而是全体公民。
要通过立法和奖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整个社会资源来开展普法。要通过宣传和引导,动员广大民众关心和主动参与普法工作,在参与普法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公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
因此,应根据广大民众的需要和关注开展普法,惟其如此,普法才能赢得广大公众的主动参与。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所有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的特点,施以不同的内容。
普法不仅在内容上要贴近民众的需求,在形式上也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和参与。第三,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来普法,形成普法与法治实践的互动。
要真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仅靠普法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仅靠空洞的说教,单纯的灌输,也难以使人们相信法律,进而崇尚法治。人们评判一个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来进行的,注重的是“活法”。
实践证明,法治国家的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活动。广大民众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通过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当中实际的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利,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学好用好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兴趣,从而,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公众才会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理解法律的意义、理解法治活动、理解法律与自身及与未来的关系,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培养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社会的法治氛围。
一个真正厉行法治的社会就是最好的普法课堂。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传播法治文明、彰显法治精神。
诸如,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务超市”建设;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深入了解本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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