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办法
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办法最近,我们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组织了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对残疾人工作是高度重视和支持的,对残疾人生活状况也表示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担忧,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残助残及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
但由于多种原因,大多数残疾人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能很好地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现状令人担忧。
一、问题突出1、立法滞后。我国社会由人治社会逐步向法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几百部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六千多万人口的残疾人却没有法律保障。
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千呼万唤中,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才蹒跚来迟。湖南省于1994年11月才出台实施办法。
由于立法仓促,其法律条款过于原则,不具体、不详实、不可操作,其行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特别是对残疾人的权利、义务、兴办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界定不清,地方和各部门不便实施。同时,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大部分残疾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较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受教受助、康复治疗、劳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
致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政治待遇等状况远不如正常人。由于法律不够健全,社会反响较大,国家决定对其法规进行修改,虽酝酿已久,但迟迟没有出台,人们翘首以待。
2、体制不顺。过去,残疾人没有真正的娘家,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代司其职,其结果是代而不管或代而难管。
自2001年残联分设,各级相继设立了残疾人联合会,但其性质是群团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很好的为残疾人代言,许多问题是协商解决,其结果是一厢情愿,商而不决。受编制的影响,职能虽全,机构不全。
特别是基层只有一块牌子几个人,没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没有康复中心等,乡镇和社区的管理出现“真空”,虽然指定由民政助理和社区人员兼职代管,但力不从心,效果不佳。3、经费不足。
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县市基层连残联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都预算不足,康复、特教、扶助残助、特困救助和社会保障基本没有列入预算,一定程度影响了残疾人工作的有效开展。4、认识偏颇。
由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国民素质相对较差。尤其是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欺贫弃残的现象无处不在。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有的是割舍亲情,抛弃无法康复的残疾子女;有的是忘恩负义,撇下曾有养育之恩的残疾父母;有的是泯灭手足之请,远离残疾兄妹。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社会上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虽然法律界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得到社会认同和很好的实施。
这不仅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还不够发达的问题。
二、危害严重1、残疾人生存难。一是生活来源窄。
我县残疾人常年缺粮户达15.7%,无粮户达6%。农村贫困户中有53%是残疾家庭。
二是住房条件差。调查显示,农村残疾人中无房户、危房户占1%。
城镇无房户、寄居户、租住户占7%。三是残疾康复难。
因条件限制,残疾人对残疾康复可望而不可求,省市县每年免费康复治疗面非常窄,我县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每年只有20多例,占残疾人的0.25%。市县配套发放康复辅助用品用具仅20套左右,相对我县近万名残疾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大多数残疾人只有坐等病情恶化,痛失康复时机。
四是生活质量低。残疾人的个体素质无法适应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个人收入明显低于正常人。
大部分残疾人不能参与公共娱乐活动,大多数没有电话、电视机、交通工具。除低保户有大病救助外,无一人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社会保障。
2、生产自救难。大部分残疾人由于缺资金、缺信息指导、缺技术服务,只能从事小修理、小加工、小工艺等行业。
农村残疾人即使有田土,但无力培管,收成不及正常人的40%,除自食外,基本没有商品出售。城镇残疾人从事过第三产业的不到10%,且大多数关门歇业,生产自救无资金、打工无门路,处于孤独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3、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落实难。一是子女就学优惠政策不到位。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除安福镇因有城镇低保配套政策,残疾人子女就学减免了学杂费外,农村乡镇均没有落实到位。二是残疾人享受就医优惠政策的六家定点医院没有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更没有酌情减免住院费。
三是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没有执行到位。城镇残疾人自谋职业没有按规定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相关行政收费,水电费仍按经营性标准收取。
农村残疾人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得不到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优惠。四是凸现法律援助盲区。
残疾人不知道有法律保障,有问题也不借助司法援助,一味认为是因果报应,命里天定。4、残疾人就业难。
由于残疾人受教育低,身体受限,智力不全,就业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就拿我们这次残联招工来看,本是专招残疾人的福利工厂,但按厂方要求,1 50多名残疾人报名,只有48名轻度残疾人勉强合格。
从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来看,只有2%的单位达到了安置比例,95%以上的单位没有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1.5%的比例。
三、对策与建议1、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扶残助残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残疾人保障法》赋予的职责,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特困救助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网络建设,县级残联要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服务社。乡镇、社区要有残联专干,真正把残联建设成为代表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管理残疾人的组织。
2、加大扶残助残力度,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一是减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书籍课本费,对进入高中、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要制定相应的减免、奖励政策。
二是乡以上医院对残疾人就诊,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后,可酌情减免住院床日费。三是对开店办厂,从事五小摊担经营,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场地,免收办证费用,减半征收管理费、行政规费、公共卫生费、政府调节基金;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免征所得税;水、电部门对残疾人从事特种行业用水用电按生产生活标准计价收费。
四是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五是农村残疾人免除义务工、以资代劳、一事一议、农田灌溉水费等社会负担。
3、提高特困残疾人保障标准,改善残疾人基本生存条件。一是解决部分残疾人的五保待遇。
二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特别保障制度。根据调查测算,要绝对维持最低生活,农村每人每月至少要50—60元的生活费,城镇每人每月至少需要150—200元生活费。
在不考虑普遍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特别保障制度,其标准低于五保,高于城镇、农村低保。三是一般残疾人如确有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城乡低保。
四是积极为残疾人无房户建房,解决住房困难。4、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
一是扎实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对外劳务输出,推荐就业岗位;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要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社会有识之士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二是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层面,提供康复服务。
有针对性的选择可以康复的对象,免费提供如白内障复明、安装假肢、佩戴助听器及其它辅助用具,帮助残疾人摆脱残疾痛苦。三是广泛开展残疾人维权服务。
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们的扶残助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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