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院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讼初始阶段的作用。配合法院系统上下实行“大调解”格局,我院在20xx年6月份正式实行立案调解工作。实行以来,院党组对立案调解工作非常重视,院长亲自带领立案庭庭长等人到兄弟法院学习取经,实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尚存在一些问题,先总结汇报如下:
一、我院立案调解工作的总体状况
在立案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调解要求,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因立案工作人员对案情有很好的了解,由他们(两人)先传当事人进行调解。院里为立案调解配备了专用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从而为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院自今年6月份开始实行立案调解以来,共调解案件27件,占全部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4.8%。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交口称赞,真正实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的目的,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充分统一。我们对案件实行立案调解的原则是:
一是自愿原则。无论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阶段的调解或立案庭委托特邀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的调解,都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一次性调解原则。同一纠纷经立案法官调解不成的,不得再次启动立案阶段的调解程序。避免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三是限时调解原则。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应当于5内调解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
四是对于立案调解给予司法保障的原则。通过立案阶段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以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另外,人民调解组织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在调解不成立案后,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使用。
二、我院立案调解尚存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对什么类型的案件需要立案调解,立案调解的程序是什么均不明确,审判人员尚在摸索中进行审理。2、立案调解与法院传统的内部管理相冲突。法院历来将调解结案率、超审限率作为考评各部门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依据,实行立案调解后,一方面部份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得到化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调解难度均较大,导致审判庭调解率下降;另一方面立案环节开展立案调解,案件移送审判庭的时间比过去长,致使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对案件的了解熟悉还有一定的时间,很有可能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3、当事人及代理人不配合。因无法律规定,立案调解不是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解需经当事人同意,而当事人或代理人认为调解工作是审判庭的事,对立案调解工作不配合,认为在立案庭开展调解是浪费时间,很多当事人强烈要求赶紧转送案件到审判庭审理,致使立案调解不能进行。
4、立案庭人手不足。“大立案”以来,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大幅拓展,集立案审查、送达、立案调解、审限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于一体,工作量大幅上升。立案庭现有4人,立案调解工作开展以来,由于该院本身就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立案庭虽然工作量大幅上升,但并未增加人手,承担着年均3000余件案件的受理、送达及司法统计、立案调解、审限管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等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二、对策及建议
1、纳入立法体系。将立案调解纳入民事诉讼环节,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程序,使立案调解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模式。
2、更新管理模式。传统考核方式逐渐由考核调解数量向考核调解兑现率转变,更加注重调解的质量;管理方式上既要有激励机制,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导致案件积压在立案阶段的情形。
3、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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