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xx)普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第三人戚某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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