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普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3000020365)、《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查获经过》及相关现场照片,相关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孟 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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