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普刑初字第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韩某
被告人宋某
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诉(20xx)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陈某、王某、韩某、宋某、谢某犯抢劫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七、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季丰泽、邓旭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 澍
人民陪审员 李贤忠
人民陪审员 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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