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xx)郴北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
被告周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全某诉被告周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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