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xx)郴北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曹某,男,初中文化。
本院于20xx年 月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航毅归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小孩曹石兵归被告曹某抚养,在被告曹某服刑期间由被告曹某的父母代为行使监护权。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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