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
你方10月23日来信收到,得知你们有兴趣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一汽车零件制造厂,并询问其可行性。你们可能已了解,中国一直坚持开放政策,积极鼓励引进外资,以扩大与其他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建合营企业。目前在经营中有两种形式的合营企业,一种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另一种为契约式合营企业。此外,我们还与国外投资者联合开采中国沿海石油。这种经营方式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这对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这使双方的关系更密切,协作更加强。1979年6月8日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此法律又作了修改。为使你方能充分了解有关合营企业的各项规定,现随函附寄该法律副本一份供参阅,望能听到你方对这方面的意见。如你公司有意与我们合资经营,请将你方的初步设想,包括产品品种、产量、进料、销售渠道和主要机械设备等告诉我们,以便详细研究 (此 资 料 转 贴 于后,作进一步的洽谈。
盼复。
您可信赖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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