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工作职能,建立和规范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区纪委常委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也可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相关室提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副局长、需要参加会议的区纪委常委及列席人员。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需要提供材料的,由有关室负责提前准备。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部署、决定、指示、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全区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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