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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172

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党风廉政责任制是进一步规定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我局(公司)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实行逐级廉政责任考核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党政组织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职负有相应的重要领导责任。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全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加强行政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⒈不准违反规定分房、购房、建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⒉不准超标准接待来客,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铺张浪费。

⒊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请,不准用公款私请。

⒋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小轿车,不要购买、换乘排气量大于2.5升的国产小轿车。

⒌不准在下属单位或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⒍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名义占用公物。

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⒏不准乱采乱购物品,一般物品均有办公室统一扎口办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⒐单位基建工程、装璜等不得个人说了算或让亲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开招标、议标,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并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杜绝高估冒算,保证项目质量,严禁基建中有谋私行为。

⒑不准私立“小金库”,一切经济往来帐要纳入财务收支。

⒒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⒓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无故不办、不查,并要建立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工作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贵重礼品礼金。所收钱物要上交办公室入帐管理。

⒕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私自驾车外出和用公车自学开车。

⒖严格执行通讯费用报销制度和按规定配置手机。

⒗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家属和亲友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醒制度和提拨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违反组织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⒊不准个人决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个人好恶处理人事关系。

⒋不准未经考察和上级同意随意调进干部。

⒌不准领导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⒎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活动。

⒏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⒐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及营私舞弊。

⒑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⒒不准在选拨任用干部中收受礼品、礼金。

第六条,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队伍的建设,规范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强化对专卖罚没款、物品和*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

⒉严格实行专卖罚没款“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帐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烟擅自私分或作价处理。

⒋不准接受*(案)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和吃请。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办案纪律,通风报信、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⒍坚持二人以上办案制度,市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查扣卷烟必须开具罚没收据,坚持两人以上兑现举报人奖金制度,手续完备。

第七条,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网络建设,制止“体外循环”,卷烟销售如实入帐,经营利润如实反映,在卷烟购销业务中不发生以权、以烟违纪行为。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

⒉不准在自已家里洽谈业务,签证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单人签字,实行双人签字制度,公司适销货源要全部进网销售。不适销货源有序外销。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卷烟价格一律由定价小组集体确定。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难以拒绝的要如实上交,不得占为已有。

⒍不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经营利润“体外循环”,卷烟的购进和销售做到商品如实入帐,实际价格在公司

帐上如实表明,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帐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多种经营”不准在立项、投资、进人等方面个人说了算,必须坚持集体研究。

⒑公司在职人员不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和批发部领取补贴和奖金。

⒒不准“多种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卷烟批发。

⒓不准公司职工到下伸批发部吃拿卡要、报销单据和接受任何礼品、礼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使企 业的经济活动有序、有章,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现代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假帐、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金。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发票。

⒌不准挪用公款或未经批准借款。

⒍不准干部、职工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⒎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⒏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⒐不准出现因工作失误被审计机关罚款的现象。

⒑不准泄露审计中的机密事项。

⒒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责任追究:

各科室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轻者批评教育,实行戒勉谈话,书面提醒或口头提醒以及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50%,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20%;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减分管领导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10%。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党纪、政纪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局(公司)领导班子必须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讲学习、讲*、讲正气,模范带头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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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局(公司)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条款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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