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xx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行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
(五)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
第四条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办公室党组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五条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部门、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
(八)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事项不主动;
(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
第六条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贿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无偿占用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
(二)对下级及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
(三)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四)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
(六)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作品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八)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九)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 坏他人名誉;
(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
(六)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第十条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四)乱搞不正当关系;
(五)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拖鞋;
(二)女性浓妆艳抹;
(三)语言粗俗,讲脏话;
(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不接受党组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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