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关于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建“*党员示范窗口”活动的实施细则》,按照《中共*市*区委关于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大力推进党的建设的意见》要求,围绕《*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十佳工商所”活动实施方案》和市局《关于创建“十佳工商所”20xx年安排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指导本局各党支部开展“*党员示范窗口”创建工作,规范创建内容,加强创建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有关实施“云岭先锋”工程的意见,以创建“*党员示范窗口”为载体,推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向“五好五带头”的目标迈进,结合工作实际,在我局开展创建“*党员示范窗口”活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党员示范窗口”的申报、考核、命名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创建“*党员示范窗口”必须是局属范围内的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好、工作创新、服务一流的先进集体。
第四条、创建“*党员示范窗口”必须建有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在职工作人员的50%(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且负责人中必须有一名党员。
第五条、创建“*党员示范窗口”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党员表率作用突出。党员*过硬、业务良好、作风清正,模范遵守纪律,刻苦钻研业务,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能够团结和带动群众。
(二)服务规范。建立并张贴服务承诺,党员佩带党员身份标志;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文明礼貌。仪表大方,服务热情,办事效率高,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民、利民,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好,群众反映好。
(三)工作成效明显。以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从实际出发,把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四)模范遵纪守法。党员和工作人员无群众有效投诉及违法违纪问题。
(五)环境整洁。内外环境卫生好,设施齐全,标志明显。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党员示范窗口”按照申报、考核、命名三个程序进行。申报创建“*党员示范窗口”,由党支部向局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局机关党委核准后报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条件具备的报区委审批。
区委对合格的区级“*党员示范窗口”命名,并颁发牌匾。获得区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党员示范窗口”。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党员示范窗口”实行定额管理。由局属各党支部向局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局机关党委核准后报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特点和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确定命名数量。
第八条、区委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上报的“*党员示范窗口”,将采取日常检查、抽查、暗访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命
名的“*党员示范窗口”进行动态管理。本局机关党委对上报命名的“*党员示范窗口”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同时作为年度“云岭先锋”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来进行。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一)出现党员违法、违纪现象的;
(二)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
(三)在检查、抽查和暗访中发现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
(四)在考核中没有达到保持“*党员示范窗口”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消失。
(一)因人员变动,党员比例达不到一定要求的。
(二)因机构合并、撤消的。
(三)获得市级命名的“*党员示范窗口”称号,原区级“*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
第十一条、摘牌由区委授权“云岭先锋”工程小组办公室和局机关党委进行,被取消“*党员示范窗口”称号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基层各党支部无相应级别“*党员示范窗口”的,不得评为该级及上级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的,由局机关党委收回牌匾后,交区委“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党员示范窗口”审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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