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小车驾驶员的积极性,确保车辆车况良好,有效降低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的、配有专职驾驶员的小车(详见清单);
第二条 考核的方式为单车给定年度包干维修(保养)费用总额,以月度为考核期,节超费用按比例奖扣;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小车年度维修(保养)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的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
第四条 小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维修,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维修费用仍计入该车维修(保养)承包总额度内;
第六条 承包考核期为一般为年度,具体以承包协议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承包到期后的30天内,公司办公室根据年度车辆维修费用清单的统计数据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的车辆维修(总费用)不到规定定额的,节余部分按50%比例奖励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的车辆维修(保养)总费用超过规定定额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在承包人的相关收入中扣除;
第八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故调换车辆或者不再驾驶实行维修承包定额的车辆,公司办公室将在30天内对其进行离岗考核,离岗考核组由其本人、接任驾驶员、车辆维修厂、公司办公室和公司有关领导组成,重点对其承包维修费用的车辆的车况进行审查,若发现有未及时更换的零配件、例行保养和维修或者车辆存在重大故障隐患将予以强制维修(保养),其产生的费用计入离岗承包人的维修(保养)费用中;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对离岗的承包人进行费用考核,节奖超扣;
第九条 因承包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车辆出现重大故障而影响车辆使用的,将对承包人处以处理该故障的费用的10%的罚款,而处理该故障的费用仍计入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中;
第十条 因承包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超过20xx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系车辆原因的,将对承包人处以车辆维修费用总额20%的罚款,调离承包车辆,其原承包的维修(保养)费用节不奖,超则扣;
第三章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人有权在公司定点的车辆维修单位自主选择托修单位;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及时查询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三条 承包人有权在保证维修质量和车辆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对小故障进行自行维修及保养,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发票进行报销,费用计入其承包总额中;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就车辆车况问题及维修问题向公司办公室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承包人有保证车辆车况良好的义务;承包人有自行负责车辆维修(保养)质量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有服从公司办公室指派调度车辆使用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公司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与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承包人,并与《承包协议》共同生效,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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