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 第七条 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其主要 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年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
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局级“青年文明号”。 对于青年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九条 局团委每年底对局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从局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十三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年度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十四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
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
(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 第十六条 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
(二)到第
(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 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近500万道试题、20多万套资源、50多万篇作文、60多万篇范文免费使用
每天仅需0.22元,尊享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