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跟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3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五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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