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形成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涉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职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党组织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党组织批准,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并填报竞争上岗申请表,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教育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有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公布审查结果。
参加竞争每一职位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对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人数较多的,由党委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竞岗对象,最多不超过3人。如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的人数在报名最后截止时间只有1人,则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民主测评所得票数应占投票人数的50以上。
(四)竞争演讲。组织召开竞争演讲会,与会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也可扩大到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参加竞争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竞争演讲前先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演讲程序。演讲后,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民主测评。由参加演讲会的人员对参与竞争者能否胜任所竞争的职位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并将测评结果量化为得分。有投票资格的竞争演讲者,不参加其竞争职位的投票。综合评分为100分,由四部分组成:一把手推荐、其他班子成员推荐、群众推荐、年度考核。四部分所占比例之和为100%,其中班子成员所占比例不高于40%,群众推荐所占比例不低于50%,年度考核所占比例不低于10%。推荐投票分三种对象统计投票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人推荐任职得分=(某种对象所得任职票数/某种对象的投票人数)×某种对象所占比例×100。年度考核分=年度考核所占比例×100-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基本称职等次数。
(六)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对竞争人员民主测评结果,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有关单位党组织。
(八)决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用。
第七条一般工作人员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岗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公布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的岗位。
(二)填报志愿。一般工作人员按自身的情况和特长选择工作岗位,填报双向选择志愿表,每名工作人员一般应填报2个岗位;
(三)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负责人综合选择者的志愿和岗位要求提出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备的建议名单,由 党组织根据各单位负责人的提名和工作人员的选择意愿,综合平衡后,确定定岗人员,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在上一级职位竞争上岗中落岗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下一级职位的竞争上岗,或直接参加一般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对竞争上岗中落岗的干部,原担任中层干部的,可由组织再推荐一次上岗,若再次落岗,还可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对在双向选择中落岗的人员,以及既不参加竞争上岗又不参加双向选择的人员,可由组织推荐一次上岗,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要符合有关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回避、职务提任等规定。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规则,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勤人员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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