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队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每位驾驶员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言行,严守机关保密条例,不道听途说。
(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警钟长鸣、安全第一,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安全学习,及时总结安全行驶经验,交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及时排除故障,按时完成车辆年检,确保车辆良好性能状况。
(六)精心爱护车辆,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无故在外乱停放及过夜。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用车,应事先向局或处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
(七)服从车辆调度,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应及时汇报,以免影响出车任务。
(八)相对固定的车辆,如领导较长时间出差在外,此期间驾驶员及车辆由车管处统一安排使用。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检查,做到车况不好不出车,安全系数不达到不出车。
(十)遵守劳动纪律,提前上班到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领导,不能领导等车。
二、考核办法
(一)驾驶员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由车管处领导考核登记,并与年终岗位责任制奖金挂钩,按比例奖罚。全年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得100分。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没有发生因主观原因造成人身或车辆损害的,加5分。
2、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加5分。
3、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三)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每一成责任扣5分。
2、不服从领导和调度,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损于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违法乱纪行为的,一次5分。
3、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等处罚的,一次扣1分,罚款以上处罚的,一次扣2分。
4、服务态度不好、质量不高,接到投诉,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5、未经批准,将车辆转借给他人,或公车私用的,一次扣2分。
6、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一次扣1分。
7、因主观原因,影响出车任务的,每次扣1分。
8、无故不参加局或处组织的学习、会议的,每次扣1分。
9、相对固定车辆驾驶员在领导外出期间,未按规定到车管处报到的,发现1次扣2分。
10、凡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出现1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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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大院内乱停、无序停车,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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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考评及奖扣
1、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罚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2、凡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而被责令其参加培训考核的所有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理,并扣发全部月度考核奖;停止驾驶证的,作待岗处理,扣发年终全部考核奖。
3、驾驶员的考核考评由车管处长建立台账(考核表另附),每月作好记录,在年底考评时汇总结算。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局考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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