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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94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进场材料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  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

3.  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岗处理并赔偿损失;

4.  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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