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加强地方人大制度的建设提高研讨论文
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代表工作日趋活跃,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制度,增强代表工作的实际效果,提高人大监督力度,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一是要完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二是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建设,让代表能充分行使法定职权,更好地为人民说话;三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形式、途径、方法、措施,更好地贯彻监督法。
一、完善地方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完善提案制度。
一是要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很少,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限于工作条件和时间,个人动手比起法定机关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并由专门班子论证、起草而形成议案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这个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专业培训和深入基层调研、配备专门助理人员等。
二是要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个通病是议程安排过多,议程安排上大都是“拼盘式”、“搞平衡”的办法,涉及面宽,面面俱到,缺乏重点或重点不明确,影响审议质量和会议效果。对此,建议作出制度规范,基本要求是:首先,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议案等,每次常委会确定1至2个重点议案为宜。其次,在时间上,为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对议程的确定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左右确定下来,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搞点调查研究。
(二)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重点是要规范常委会例会时间。
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案,匆匆地进行审议,或者赞成,或者否定,客观上造成权力机关无关紧要的印象,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但如果会议时间过长,就会牺牲了民主的效率、增加经费支出,还会滋生官僚主义作风。
(三)进一步规范审议制度。
目前人大审议制度是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效率,增加委员的参与度,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建议除程序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不搞大会辩论,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些委员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对议案的充分审议与修正。最终表决所体现的议事民主的程度有多高,往往要看最终表决之前议案所经受的全部辩论与修正有多充分。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四)改进表决制度。
表决制度的改革对人大建设无疑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实质性的意义。表决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起到了保障作用。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议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案的最终结果。人大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还是行使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通过表决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如何改进表决制度,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常委会主体的意愿?那就是要解决大人表决制度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人事任免议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三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四是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方式落后,不能真实地反映表决者的意愿。针对以上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可作适当改进:一是对人事任免统一实行逐个表决;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表决通过的办法;四是统一实行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二、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 建设
从基层民主的角度考虑我国人大制度建设,最有意义的是完善和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人民负责的机制。
(一)完善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建设。
一是要提高地方人大信访制度的地位,把接待基层群众、为人民主持正义作为地方人大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与选民统一见面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代表论坛”活动等。地方人大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理应为人民讲话,为人民伸张正义,这是地方人大“向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二是要提高地方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受权力机关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故可以考虑对地方人大行使官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制度加以改革。地方人大对官员的监督应制度化、经常化、先行化,发现有问题的或不称职的官员及时罢免,而不能等出了大案,司法机关结案后才行使罢免权。
(二)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质量。
一是人民代表职业化。目前人大代表基本都是兼职,而且在这种兼职中,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工作往往只占很少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的职能较难真正发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议员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即人大代表专职从事人民代表工作,俸禄由国家供给,可以连任。由于人大代表职业化,人大代表的效能和素质将大大提高,各级人民代表的数量可以大大减少。二是增加人民代表的实质性功能。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制度对不少成员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荣誉。在这种条件下,人大制度的有效性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功能都将大大受到影响。人大代表的标准主要应当是参政议政的能力及是否有为人民讲话的胆量和献身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人大代表恰恰要以牺牲个人的专业为前提。三是人民代表资格制度合理化。在人民代表职能化尚未实施之前,可以先对人民代表的资格进行限制。比如,担任政府某些行政职务的官员就不再担任人大代表,真正保证人大代表职能的发挥。四是推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为评先创优和换届时连任代表的提名提供依据。
(三)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扩大基层代表的范围,真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法律应创造条件并鼓励一切为人民谋利益并有献身精神的人出来竞选;二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虽说竞选的成本较大,竞选的后果难以预料,但竞选的公平和民主意义是明显的;三是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四是合理减少代表数量、特别是减少政府官员任人大代表的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五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六是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七是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八是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优化组成人员年龄、知识、专业等方面的结构,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人大代表工作实效,提高监督效率
(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围绕地区的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作用。
一是要突出监督重点,推动广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涉及面广的问题的解决。如目前我市的“十二五”规划编制、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屋“三旧”改造工作、河涌整治、亚运保障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等,都是人大监督的重点。二是要落实对重点监督事项办理工作责任制,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三是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多层面、宽视野的专题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监督事项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开拓创新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探索监督工作新形式,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一是要采取登门拜访、约见座谈等方式,了解办理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二是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进一步激发代表工作活力和代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代表在我市经济发展调结构、促发展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推进“有为人大、民生人大、活力人大”建设。三是要不断完善代表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代表工作实效。四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以增强人大代表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代表履职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实施监督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地方人大应进一步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注重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适当扩大地方人大对其选举、任命人员的管理权限,使人大能够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选举或任命人员的情况,使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投票或审议时能够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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