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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

复制全文 下载文档 更新 2022-12-30  |   人气 223

如何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警务活动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当事人公布公开,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警务活动,对警察权实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的基本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警务公开工作日渐显现出强大的活力,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警务公开工作的特殊性,此项工作的主动权更多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采取怎样的方法和途径,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警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向前发展,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廉洁、正常和高效地运行。从现代行政的原理上讲,不公开的权力运作容易失去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警务公开工作如果缺乏人民群众应有的回应和强有力的外部压力,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力度就会逐渐减弱,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不利于警务公开工作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等于将公安工作全面置于社会群众监督之中,能够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促使民警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督促公安机关把警察权这种公共权力公开化,进而以公开促廉洁、高效,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使公安机关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二)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中落实公民、法人、社会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在相关事务中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性互动: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参与警务活动,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实践,可以充分地表达自身的意愿,包括建议和批评,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理解、配合、支持与监督,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扩大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进一步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

(三)可以改善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客观来讲,在警务公开工作中,群众在更大程度上是被动的接受者。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只有通过广辟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便民、为民、利民活动,才更有利于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增加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信任感。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参与警务公开工作,明白到公安机关办事的依据标准和操作程序,提高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进而对公安工作从不理解到理解,不支持到支持,不配合到主动配合,有效地化解对公安队伍的许多怨言和误会,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依赖感,维护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

二、在引导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民警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观念上的误区,降低了警务公开的效能。一些民警,特别是一些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务公开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有的认为公安机关的措施制度公开的越多,越容易授人以柄,作茧自缚,有可能对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有的认为如果警务公开,就有可能对公安机关的某些收费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部门或个人的经济收入;有的把握不好公开与保密两者之间的关系,人为将秘密范围扩大化。加上一部分民警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宗旨观念淡薄,业务水平又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而产生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的想法,降低了警务公开活动的成效。

(二)有的单位警务公开停留在浅层次上,不利于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能公开、真公开、深公开是警务公开的三个层次。一些单位在警务公开这一新的工作机制面前,不是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是将警务公开停留在浅层次上,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从总体上看,窗口服务公开的多,深层次执法活动公开的少;管理部门公开的多,办案部门公开的少;基层单位公开的多,上层机关公开的少;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公开的多,办事结果公开的少;群众应尽的义务公开的多,群众应享的权利公开的少,等等。如此公开,导致了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缩减了警务公开的范围,降低了警务公开的透明度,不利于消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利于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警务公开的方式单一、落后,使人民群众对警务公开工作的了解不够。警务公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阶段性的运动,需要长时期地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现行警务公开的手段,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制作宣传栏、发布通知、通告等传统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又多局限于公安机关的一些窗口部位。公众如需要获取警务信息,往往需要前往这些窗口部位,这种做法不利于警务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警务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上的信息或是更新慢或是时间短,内容狭窄,随意性大,导致人 民群众仍不明白公安机关的办事程序和有关纪律,到公安机关办事仍是“托关系、找熟人”。

(四)公安机关对警务公开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在外部监督方面,虽然各单位大都通过建立警务公开工作群众评议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警营开放日等形式,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检举和控告,但建议和意见的采纳与否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容易流于形式。在内部监督方面,规定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定了各级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职能部门对警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但这种内部监督的结果,多是内部处理,群众知之甚少。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得不到明确的答复,监督见不到明显效果,就容易降低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公开的热情,降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三、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警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警务公开意识。每位民警必须要强化警务公开意识,要使民警认识到警务公开是公安民警必须执行的本职工作,而不是什么额外的负担,每个民警必须忠实地履行警务公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时刻准备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执法为民教育,集中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持之以恒地对民警进行思想教育、素质教育,改变目前队伍中民警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要认真落实警务公开的各项措施,开门纳谏,让广大民警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汇报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借民意这面镜子让广大民警自省,为警务公开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不断扩大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警务公开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解决方便群众办事的问题,而要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将警务活动中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经常碰到的,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损害公正原则的环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做到公开。不仅公安机关和警察的职权范围要公开,而且公安机关做出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也要公开;不仅要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执法过程、监督措施;不仅要公开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而且要公开刑事执法。要防止那种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保密或保留,或只公开一部分的现象发生。只有实行广泛的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堵塞腐败漏洞,才能揭去警务工作中的神秘面纱,给人民群众以充分的监督机会。同时,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警务公开工作要突出服务宗旨,删繁就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窗口单位如户口、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治安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便民利民措施,体现警务公开的服务性。

(三)加强对警务公开的监督。为确保警务公开的实际性、长效性,要坚持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促落实。对内要健全警务责任制,明确每个警种、每个岗位、每名民警的责任,制订详细的考核制度。对外要走监督社会化的路子,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警务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反馈。要坚持和巩固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措施,在社会各界聘请懂法、公道、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员担负警务工作监督员,保证工作顺畅、信息畅通。同时,要通过推行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公开接访制度,把民警的行为面向群众,由群众直接监督,确保警务公开落到实处。

(四)高度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在大众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舆论。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传播工具,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向社会宣传警务公开的有关信息,使公安传媒成为人民群众获取公安信息的主要来源。同时,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使警务公开工作得到更多媒体的了解和支持,使新闻媒体能够关注公安工作取得的成绩,关注公安队伍的主流,对公安工作和警务活动多些正面宣传和歌颂,少些负面的披露和批评。

(五)不断创新警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在有利于达到警务公开的预期效果、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警务公开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应大胆地创新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联系卡、便民卡、公告栏、宣传册、电脑触摸屏、政府信息刊物、广播、报刊等形式向全社会公示警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也可以通过会议、通知书或文件等形式,定期向人大政协等特定的机构和人群汇报公安工作;可以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相关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警务工作的监督和评议,也可以通过社区警务战略,举办“警营开放日”、“警营文化展”等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警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展示公安装备,实现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可以通过电视面向群众公开重大警务活动,通报工作成效,鼓舞人民群众,赢得理解和参与,也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布快、范围广、管理和保存便利的特点,及时有效的将各种警务信息传达给公众。总之,不管如何创新警务公开方式方法,切忌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切忌搞形式主义,切忌以虚假的信息误导群众、欺骗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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