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普查复查阶段数据评估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普办: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登记和复查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普办《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复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登记复查的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确保普查数据数量,现对复查阶段数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工作。
一、严格按照复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标准进行复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阶段人普质量控制标准、省人普办函25号的验收标准、市人普办99号文件的复查工作要求,进行登记工作的复查验收。
二、登记数据评估的主要内容
普查登记数据质量分析评估主要围绕户籍人口、出生、死亡人口、外出、外来人口、登记人口、常住人口等主要人口数据进行,将普查登记人口数据与清查摸底人口、历年人口变化趋势进行对比,说明变化的原因。
1、户籍人口。主要应与公安的户籍资料及摸底资料进行核查分析,核对不上的人要求逐一说明原因,确保户籍人口不重不漏。
2、出生、死亡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计生、卫生部门出生人口、民政、公安部门死亡人口等资料,以及与历年本地出生和死亡人口趋势进行核查分析,特别是出生、死亡有缺口的地方需重点说明原因,确保出生、死亡人口不漏登。
3、户籍外出半年以上和省外外来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五普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与外来外出人口变化趋势进行核查分析,增加或减少的人数进行原因说明,如增加的原因是新流入还是清查摸底遗漏等,减少的原因是流出还是非普查对象等。搜集外来人口增长与日常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相关从业人员统计数据、教育部门新居民子女就学等情况、数据。
4、登记人口。主要应与摸底资料进行核查分析,对登记人口比摸底增加或减少的人数、主要原因从普查小区逐级进行说明,并汇总上报(增加原因中摸底后新搬来居住、摸底遗漏的,减少原因中摸底后离开的、摸底时多摸的、多处居住定位后减少的)。
5、常住人口。通过测算本地常住人口总量,与摸底时测算的进行核查分析,说明增加或减少的原因。
三、上报时间
要求各县(市、区)人普办上报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分别于11月26日、12月1日16:00前上报。
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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