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
第三条 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条 支持所长工作。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八条 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职工大会开好,首先对议案慎重研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工会委员会与所长、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商议,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所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会员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第十条 所工会应接受和处理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执行主席由所长、党委书记(支部)和工会委员共同协商后提出,交大会酝酿讨论通过,大会期间按业务,行政分别建立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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