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研论文: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问题和误区
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作为重要主题,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把握好方向,防止走形变样。一些地方以统筹城乡为名,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些做法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从根本上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公平对待农民,使农民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统筹城乡发展,在政策部署上,要把握好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城乡统筹首先要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综合运筹。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能源、农村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到县域内学校办学条件大致均等,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大幅度提升。全面实行免费的农村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高中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和农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农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扶贫标准,扩大扶贫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实现扶贫和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服务机制,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近年来,无论是财政对“三农”投入总量、增量,还是增幅,都是较高的。但财政支农资金比重总体上处于波动和下降状态,财政支农力度与国家财力的增长状况还不相匹配。不能光看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和增速,还要看比重和口径。20xx年至20xx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8.7%、9.3%、8.8%、8.4%、8.7%和9.8%,相对于农村人口规模和农民对公共服务的庞大需求而言,财政在农村投的钱不算多,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真正做到普照农村。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强,要更加自觉、更大幅度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均衡配置,完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全面提高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财政总支出中“三农”支出的内涵,强化法律约束,建立财政资金“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末将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抓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农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农体制。积极利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创新农村投融资体制,拓宽“三农”投入来源渠道。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有效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健全政府农业投资监督机制,发挥资金使用的综合效果。
第二,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城镇化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沉淀在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并使之向市民转变,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我国农民工转移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他们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针对农民就业和转移政策,实际上过去20xx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20xx年代的政策基调就是消除离土的限制。因为在改革开放前,农民没有自由转移就业的权利,20xx年代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促进了农民就地转移;20xx年代的政策基调是消除农民离乡的限制。20xx年代初农民工规模只有几百万人,20xx年才不到20xx万人,现在外出就业是1.5亿多人,20xx年代后政策有了根本性调整,消除了农民流动就业的限制。进入新世纪,我国政策基调正在向消除农民工在城镇定居限制的方向转变。这个方向符合亿万农民工的意愿,符合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今年一号文件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要让一部分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在城市落户。已经有13个省市区宣布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行新的户口制度。但大部分省市区的户口制度改革是形式上的、表面的,没有给农村人口提供与城市人同等的享受公共服 务的权利。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把户籍的登记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脱钩。不能只给有了户口的人提供公共服务,将来的公共服务提供要与居住直接结合在一起,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农民工是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社会群体,目前,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租房,居住条件恶劣。形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和政策体系,是农民工融入城市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当然,当前的重点是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做起。农民工真的要成为市民,首选的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他们在大城市打工,但最终希望在当地县城买房定居。
第三,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城乡统筹难点、焦点、分歧点都在土地问题上。我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一直处于相对弱势。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迅速扩张,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长远生计缺乏保障。近几年,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背景下,不少地区开始推行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将节省出的部分土地转换为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为工业和城市发展腾出了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农村建设,但也存在着农民和集体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关于土地问题,还是要回到现实当中来。什么是现实当中土地的真问题,什么是农民真正关心的土地问题?城里人议论很多农村土地问题,对农民来讲,可能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二、根据观察,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三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片面强调搞土地的规模经营,片面强调要流转土地。20xx年我们在全国2749个村庄做了一个调查,发现有23%的农户发生过土地流转。到农民那里问,有没有想多种地的?有很多;有没有农民不想种地,找不到租种的?几乎没有,农民不想种总会有办法流转出去,这说明,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比较充分的。
第二个误区是片面强调农民当了市民,拿土地换户口和住房,拿土地换保障。这个问题在现实当中非常复杂。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设区的地级市以上城市落户要放弃家庭承包地。南京市要给50个优秀农民工落户,但只有一个农民办了落户手续。农民讲,家里还有十几亩地,把土地就这么放弃了,给一个城镇户口,不划算。因此,首先要明确土地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物权,拿着土地权利去换户口,对农民这可能是一个更大的损害。这个问题理论上要把它说透,在现实操作中才不出偏差。鄂尔多斯东胜区搞了一个城乡统筹实验区,就是要让农民成为新型市民后,农村的土地权利没有任何改变,城镇居民能享受的所有权利都可以享受,而且比城镇居民还要优惠。在一定阶段这种做法是有意义的,是有价值的。农民刚到城里来,就把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都给拿走,一旦不适应,连个退路都没有。
第三个误区是一讲城乡统筹,就是强调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这个挂钩的规模是非常大的,当项目来了,没有建设用地指标了,就要让农民把宅基地捣腾出来,土地腾出来以后大都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从研究的角度来讲,我们要看得更长远一点,农村庞大的建设用地背后是一个巨大的利益调整。农民可能只看到三、五年,房子比原来漂亮了,但没有看到土地如果真的权利明晰以后,可以给社区集体,给农民带来一个长远的巨大利益。在土地问题上,如果现在操之过急,没有一个规范,最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没了,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统没了。
土地制度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需要关注什么是农民关心的真问题。局部地区可以做一些实验,可以做一些探索,但是一定要意识到有一些探索可能会有风险,在推广这些经验的时候,学术界在总结这些经验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政策方向。一是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颁发农户长久拥有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权证书,确保农民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农民是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在现阶段,不应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以防止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二是在农民变市民过程中,不能把农民的土地权益“变没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现阶段让农民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并享受与市民一样的待遇是不现实的。应当看到,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在城市里能够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又允许农民继续享有对承包地的权益,以此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及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让农民“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家中有地,进退有据”。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首先要把增加优质耕地作为目标,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能把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作为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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